檔案發布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4〕44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6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全文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堅持籌資水平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補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可持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我市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繳費檔次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適時調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鼓勵中青年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對繳費超過15年且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多繳費1年,其月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自2014年起,對選擇100-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政府為參保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繳費補貼和為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省,設區市,縣(市)、區按1∶1∶1的比例分擔,省財政直管縣(市)所需資金設區市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負擔。
鼓勵縣(市)、區政府為長期繳費、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參保人和重度殘疾人適當增加政府補貼金額,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承擔。
四、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在中央基礎養老金(目前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自2015年1月起,為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省級基礎養老金5元,由省財政全部負擔。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加地方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原已增加地方基礎養老金的,在省級增加5元基礎養老金後,原則上不予沖抵。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基礎養老金適時調整。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但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縣(市)、區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受鄉(鎮)政府(街道辦)委託,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七、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其生存認證由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基金管理和運營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縣(市)、區政府要及時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財政專戶,同時要建立資金墊付機制,保證上級各項補貼資金在途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下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科學設定購買國債、定期存儲的檔次和比例,實現保值增值,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不低於個人賬戶的計息總額。
九、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縣(市)、區政府要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強化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平台建設,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加大村級協辦員隊伍建設力度,提供相應的勞務報酬,確保基層人員的穩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可申請省、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配合做好省級整合開發的集中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和基金財務信息系統,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逐級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考核辦法,將其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對下級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凡我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12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