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寧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華寧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由華寧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寧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 類型:方案
  • 地區:華寧縣
  • 發布機構:華寧縣人民政府
導語,正文,

導語

為建立健全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4〕20號)檔案、《玉溪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2014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7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正文

一、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居民參加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華寧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二、參保範圍
凡具有華寧縣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所在鄉鎮(街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養老保險費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並將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實施細則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1.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後,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省級財政承擔50%,市、縣級財政各承擔25%。
2.對重度殘疾人,從本實施方案實施之年起,由省財政按照200元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對三、四級殘疾人由縣財政按100元的繳費檔次,逐年分別給予50元、30元的繳費補助;對五保供養戶由縣財政按100元的繳費檔次逐年給予全額代繳。
對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準與月基礎養老金標準一致。
四、個人賬戶管理
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為繳費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參保人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中的養老保險費應按照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逐年劃入其個人賬戶。
五、養老金待遇
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在本實施方案執行之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實施方案實施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養老保險費,並同時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三)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按照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確定的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標準以及市、縣財政加發的基礎養老金執行。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五)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2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市、縣級財政各承擔50%。
新老農保制度銜接時,老農保按規定折算的繳費年限和新農保、城居保的補繳年限計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六)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和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和個人繳費檔次標準及繳費補貼標準。
(七)對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重度殘疾和五保供養人員,每人每月加發50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市、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
新增重度殘疾和五保供養人員加發的基礎養老金髮放時間,從持有效的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的次月起執行。
(八)已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補助。但在未滿60周歲前應按年繼續繳費,年滿60周歲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再享受養老補助。
(九)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待遇的參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未及時申報或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由所在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社區及社區居民小組負責追回,社區居民小組負責人需協助社區代辦員,繼續完善養老金髮放人員身故情況及每月零報告制度相關事務。
(十)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每人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金600元,其中,市級財政承擔400元、縣級財政承擔200元。
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金人員按照本實施方案繼續領取養老金。
七、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一)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實賬運行,並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三)縣財政部門負責研究落實財政補貼政策,確保政府配套資金及時到位,將同級政府補貼、補助資金、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縣審計部門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縣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農業、人口計生、監察、殘聯等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五)縣財政部門要確保政府配套資金及時到位,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應配套資金沒有足額到位的,在每年12月31日從財政決算中直接扣繳補足到位。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業務辦理諮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記錄等服務,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七)各鄉鎮(街道)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半年應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生存認證,並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各鄉鎮(街道)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加強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按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1元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鄉鎮(街道)工作經費按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0.3元納入鄉級財政預算。
(九)各鄉鎮(街道)、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根據“金保工程”的統一規劃,建立和完善縣、鄉村網路服務平台。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各鄉鎮(街道)、各有關單位應堅持不懈抓好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不斷提升城鄉居民的參保意識,確保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本實施方案所指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的具體時間以國務院批准試點時間為準。
本實施方案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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