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根據《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包頭市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包府發[2009]1號)和《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包頭市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包府發[2009]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 發行號:包府發[2009]1號
  • 執行時間:2009年3月1日
  • 地點:包頭市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第三章 參保登記,第四章 核定征繳,第五章 個人帳戶管理,第六章 待遇審批及支付,第七章 養老金髮放,第八章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第九章 基金管理與會計核算,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包頭市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包府發[2009]1號)和《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包頭市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包府發[2009]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參保範圍: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現役軍人)的城鎮無業居民和農牧民。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人員)、失地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屬此參保範圍。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2、負責與市財政、民政、審計、公安等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
3、負責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審批;
4、負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市養老保險中心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經辦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負責對旗縣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項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
2、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的管理;
3、負責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個人賬戶記錄、養老保險待遇審核、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等工作;
4、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的管理;
5、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工作;
6、負責編制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度基金收支預決算;
7、負責編制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計畫。
第五條各旗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
2、負責與同級財政、民政、審計、公安等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
3、負責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初審;
4、負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旗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經辦。主要職責是:
1、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2、負責參保登記、繳費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初審等工作;
3、負責參保人員養老保險信息的錄入;
4、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和財務、統計報表編報工作;
5、負責發放《城鎮居民(農牧民)養老保險手冊》、參保繳費人員個人賬戶對賬單、享受養老金人員存摺;
6、負責對勞動保障事務所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本轄區內城鄉居民參保登記、申報繳費等相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做好參保人員調查摸底、參保申報、代收代繳養老保險費等工作;
2、指導參保人員填寫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建立檔案並管理。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身份證複印件1份(A4紙正中,雙面複印),近期一寸免冠彩照3張,填寫《包頭市城鎮居民參保登記表》或《包頭市農牧民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申報。
第九條勞動保障事務所填寫《城鎮居民參保人員花名冊》或《農牧民參保人員花名冊》,與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參保登記表》一併提交旗縣區經辦機構初審,初審後由旗縣區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信息錄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第十條享受城鎮職工遺屬生活費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後不再享受城鎮職工遺屬生活費待遇。

第四章 核定征繳

第十一條旗縣區經辦機構列印《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核定單》或《農牧民個人繳費核定單》(以下簡稱《個人繳費核定單》),初審後與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一併報市養老保險中心審核。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持審核後的《個人繳費核定單》及列印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繳款書》)到指定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繳費。《專用繳款書》一式五聯,銀行存根聯、繳款人收據聯、勞動保障事務所留存聯、旗縣區經辦機構財務記賬聯、市經辦機構個人賬戶劃賬聯。勞動保障事務所按旬由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將勞動保障事務所留存聯、旗縣區經辦機構財務記賬聯、市經辦機構個人賬戶劃賬聯取回。
第十三條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為參保繳費期。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根據市民政部門提供的低保A類人員、孤寡老人花名冊,市殘聯提供的重度殘疾人花名冊,審核低保A類人員《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領取證》、重度殘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孤寡老人證明,核定個人應繳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事務所與旗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旬結算,填報《勞動事務所城鎮居民個人繳費匯總花名冊》或《勞動事務所農牧民個人繳費匯總花名冊》,並附《專用繳款書》財務記賬聯。結算後旗縣區經辦機構留存《專用繳款書》財務記賬聯作為記賬憑證,錄入參保人員實際繳費信息。按月生成《個人繳費結算清單》。
第十六條各旗縣區經辦機構與市養老保險中心按月結算。根據《個人繳費結算清單》列印《旗縣區城鎮居民個人繳費匯總花名冊》、《旗縣區農牧民個人繳費匯總花名冊》,並附《專用繳款書》個人賬戶劃賬聯。
第十七條各旗縣區經辦機構按月列印《市、旗縣區財政補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匯總花名冊》,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後,報市養老保險中心。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市養老保險中心按時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劃轉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後,戶籍由市外遷入本市,年齡不滿55周歲的居民,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在原籍已參保的個人賬戶信息可轉入;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居民,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可納入參保範圍。
第二十條參加本市原民政部門管理的農牧民養老保險人員,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核定手續。原個人已繳費部分按規定劃入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抵頂個人應繳養老保險費。同時終止原農牧民養老保險關係。

第五章 個人帳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養老保險中心按照參保人員的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個人帳戶,記錄個人賬戶信息,並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養老保險中心根據《專用繳款書(個人賬戶劃賬聯)》及時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信息。按規定降低個人繳費比例的人員,待財政補貼資金到位後,記錄個人賬戶。

第六章 待遇審批及支付

第二十三條按規定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本人持《養老保險手冊》、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申報。勞動保障事務所核實申報材料,填寫《參保城鎮居民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審批花名冊》或《參保農牧民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審批花名冊》,並報旗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市養老保險中心核算養老金待遇,並列印《城鎮居民養老金審核表》或《農牧民養老金審核表》。
第二十四條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高齡養老保險補貼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
1、參保人員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時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並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礎養老金按以下公式計算:城鎮居民月基礎養老金=到齡時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繳費檔次平均係數;農牧民月基礎養老金=到齡時上年度本市農牧民月人均純收入×15%×繳費檔次平均係數;
2、參保人員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後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並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基礎養老金與繳費年限掛鈎。城鎮居民月基礎養老金=到齡時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4%×(繳費年限-15)]×繳費檔次平均係數;農牧民月基礎養老金=到齡時上年度本市農牧民月人均純收入×[15%+0.4%×(繳費年限-15)]×繳費檔次平均係數;繳費檔次平均係數=參保人員每年所選繳費檔次比例之和÷實際繳費年限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時,年滿75周歲的參保人員,城鎮居民月基礎養老金按304元確定,農牧民月基礎養老金按129元確定。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到齡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時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計發月數”按下表執行。
年齡(男)74-70 69 68 67 66 65 64 63 62 61 60
年齡(女)74-65 64 63 62 61 60 59 58 57 56 55
計發月數56 65 75 84 93 101 109 117 125 132 139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後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計發月數”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確定。
(三)高齡養老保險補貼城鎮居民按150元/月計發,農牧民按75元/月計發。
第二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時年滿75周歲的城鄉居民本人不繳費,從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養老金待遇。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從審批的次月起,享受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一個月內,憑死亡證明、領取喪葬費通知單向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勞動保障事務所填寫《城鎮居民領取養老金人員減少花名冊》或《農牧民領取養老金人員減少花名冊》,經旗縣區經辦機構初審,報市養老保險中心審核發放喪葬費及個人賬戶本息餘額。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一個月內,憑死亡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勞動保障事務所填寫《城鎮參保居民減少花名冊》或《參保農牧民減少花名冊》,經旗縣區經辦機構初審,報市養老保險中心審核發放個人賬戶本息額。

第七章 養老金髮放

第二十八條市養老保險中心每月10日前,將當月城鎮居民、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報市財政局。20日前將發放信息資料送交代發機構,同時將發放資金劃撥到代發機構,代發機構於每月25日前將養老金劃入個人養老金存摺。
第二十九條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指定地點進行指紋信息採集,以後年度按規定進行信息比對。

第八章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戶籍遷出本市,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本息可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因城鄉之間戶籍變化其養老保險可在我市農牧民、城鎮居民之間轉移。
由城鎮居民轉為農牧民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帳戶連續記載;由農牧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按所對應的相應年度折算繳費年限,由本人按20%的比例補足相應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後,連續計算繳費年限,記錄個人帳戶。

第九章 基金管理與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市養老保險中心開設城鎮居民、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旗縣區經辦機構開設城鎮居民、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收入戶,收入戶存款於每月末全額上繳市養老保險中心城鎮居民、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三十三條市、旗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設定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記錄總賬和明細賬。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本市旗縣區之間遷移戶籍,財政補貼資金由遷入地旗縣區負擔。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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