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財務雙代理制度

農村集體財務雙代理制度是指不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核算單位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民主監督權和收益分配權的前提下,經村社員代表大會同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街道)農村會計服務部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書,實行村級資金、賬務委託鎮(街道)代理的一種管理新模式。

基本介紹

內容,審計難點,審計對策,

內容

(1)統一委託程式。村兩委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與鎮(街道)農村會計服務部簽訂“雙代理”委託協定,依法成立委託契約關係,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不被平調、挪用和侵占。
(2)統一資金管理。採用備用金和報帳制。
(3)統一會計核算。經鎮(街道)會計服務部審核手續完備、開支和交易程式合規、資金使用方向正確的,由代理會計按村會計電算化的要求統一進行記賬,定期編制會計報表。
(4)統一財務制度。鄉鎮(街道)農村會計服務部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結合村級集體財務“雙代理”工作規則或實施細則,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保證會計核算的規範、及時和準確,滿足各村所需會計信息。
(5)統一財務公開。統一財務公開的內容、程式和時間。財務收支公開資料分別提交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和村民主理財小組監督小組組長審核和簽字後方可公開,財務收支明細每月逐筆在村務公開欄內。
(6)統一檔案管理。鄉鎮、村要完善、充實村集體財務檔案室和檔案櫃,按照統一要求整理村級集體財務資料,並按檔案管理相關要求實行管理。

審計難點

村集體財務“雙代理”制度,可以從源頭控制腐敗行為、控制非生產性開支,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但新的制度也給審計工作帶來了改變:
(1)審計對象的改變。實行“雙代理”制度,各行政村的出納、會計都有街道農村會計服務部代理,因此,進行審計時既要對行政村的資產進行審計,也要對農村會計服務部的財務進行審計。
(2)審計流程的改變。新的制度下,會計服務部的會計資料就成為被審計的各行政村的直接證據。原始憑證會計報表等都在農村會計服務部,而審計通知、審計報告涉及到各行政村,在評價被審計村的內部控制情況時,要先對被審計村進行評價,還要對農村會計服務部的內部控制發揮程度進行評價。
(3)責任歸屬難以劃分。在一些會計核算差錯方面的責任,農村會計服務部與行政村之間可能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使得資料提供、具體事項問詢、責任的認定與歸屬的難度加大,使得有些經濟事項分離脫節,審計工作變得複雜化,最終將影響到審計的質量。
(4)新制度下的違紀現象。實行“雙代理”制度後,由於各行政村對資金支配權不變,財務支出的審批權仍控制在各行政村,代理出納、會計人員無法對各行政村的收支原始憑證反映的全部經濟事項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

審計對策

針對實行“雙代理”制度後,審計工作出現的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
(1)明確財務審計的重心不變。實行會計“雙代理”制度後,要明確各行政村會計法律主體地位不變,仍是審計通知書的主送單位,負責提供資料和承諾、簽證。農村會計服務部承擔著各行政村的會計核算職責,必須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對各行政村的審計。
(2)監督農村會計服務部出納、會計、村報賬員的履職。首先審核農村會計服務部會計與代理村之間的責任關係是否明確,農村會計服務部是否存在有職而無責無權的情況;農村會計服務部會計和行政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對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是否明晰。其次審核農村會計服務部出納是否嚴格按照業務結報流程規範操作,是否正確處理監督與服務的關係。最後對村報賬員備用金管理及資金收付、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是否做好應收、應付等往來款項的登記和債權債務結算以及各類承包契約的管理、結算、兌現等工作。
(3)注重實地調查取證。實行“雙代理”制度後,針對有些村存在一些集體財產的出租收入、出售收入等款項非上報農村會計服務部出納、會計核實 ,削弱財會人員對財務的內部監督。
(4)加強基層民主監督。規範村民主理財小組理財行為,原始發票必須由理財成員共同查看審核,民主理財專用章必須由理財小組組長保管並使用;農村會計服務部會計和出納每月必須下村參與代理村的民主理財小組的理財活動,指導理財小組進行理財。每月理財結束,應當出具民主理財結論,並由代理出納報送街道內審辦進行月度審計,並把審計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布。
(5)加強審計監督的完整性。在審前,應注重了解各行政村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充分了解控制環境,相關人員的職能分工、內部控制制度,看有沒有越權審批現象,發票的簽字制度是否完善。在審中,應注重運用查詢、計算、分析性覆核等現代審計技術方法,通用審計軟體等計算機審計方法,降低檢查風險。在審後,應加強跟蹤性的後續審計,以保障所取得的審計成果。同時,要經常性抽查有代表性的行政村,適時開展突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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