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財務雙代理制度
- 類型:財務管理模式
農村集體財務雙代理制度是指不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核算單位,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民主監督權和收益分配權的前提下,經村社員代表大會同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街道)農村會計服務部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書,實行村級資金、...
第二條 各村級組織財務統一實行“村賬鄉代理”,由鄉鎮財政所負責會計業務工作,依託現有財務軟體,代理村級財務會計工作。各村級組織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報賬員,鄉鎮經管站負責村級財務監管工作。第三條 縣農村經營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村級財務、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構建集體產權交易體系進行指導、審計和監督。
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是規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強化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深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措施。為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檔案全文 一、充分認識做好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歸該集體...
《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意見》是河北省農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31日。檔案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農村 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意見 冀農管發[2006]21號 各市農業局、邯鄲市農委,各擴權縣農業局(農經局):根據省委《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市和區農村財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財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對農村財務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開展財務管理工作。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
第二章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 第四條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村組代理會計核算中心全面推行會計委派制度的意見》(成委辦〔2005〕25號)檔案規定,我區全面實施會計委派制度,委派會計由區財政局和區一體局按程式選拔並委派到崗。委派會計由區財政局、區一體局和各涉農街道辦事處實行...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業務統一由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實行錢賬雙代理核算。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對村委會的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限額一般為1000元,經濟業務較多的村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第八條 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主任由經管站長兼任,副主任由財政所預算會計兼任。設總會計1名,代理記賬會計1-3名、...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堅持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收益分配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原則,開展代理工作。代理工作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指導。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算編制要與本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狀況和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相...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農村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依照本辦法對農村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二章 會計組織形式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 第五條 實行農村會計委託代理制。代理形式提倡以委託鎮(村)代理為主,也可採用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和會計委派等模式。
第六條 鎮街農村代理會計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主要負責審核和監督村(社)的收支情況,定期與村(社)出納核對銀行對賬單及貨幣資金餘額;處理村(社)的賬務,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公開的各種報表;指導村(社)定期盤點財產物資;檢查、監督賬務代記代管的落實工作;指導、協助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也可以按照民主、自願的原則,委託鄉(鎮)經營管理機構及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則上採用權責發生制。(七)本制度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核算以人民...
第三條 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作為村級財務委託代理機構,負責村級財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村級財務的監督,做好村級財務、資產(含三資)的核算管理、收益年報與各類農經統計報表的編報工作及村組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第二章 財務管理方式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農村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農村會計工作,依照本辦法對農村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二章會計組織形式 第四條村委會與集體經濟組織已實行人員、機構、資產分開的,村、社分別進行會計核算。第五條推行農村會計委託代理制。代理形式提倡以委託鎮(村)代理為主,也可採用委託中介機構...
第三條 村集體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能,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第四條 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第二章 ...
第三條 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其設立的農村集體財務審計機構(以下簡稱農村審計機構)承擔具體審計事項。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接受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第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審計機構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審計,應當指導、幫助農村集體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支持...
民主理財小組由三至七人組成,其成員必須關心集體,辦事公道,具有一定的財會知識。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第三十一條 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一)檢查監督村集體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二)檢查監督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三)檢查監督村集體資金及物資管理的情況;(四)檢查...
鄉鎮農經站又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由中心主任、總會計、總出納、村級報帳員(村會計)等人員構成,通常隸屬於當地鄉鎮政府主管。中心主任 1、負責會計服務中心的全面工作,保證“雙代理”工作的正常運行。2、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政策、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財會素質。3、審核村級報帳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