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和宣傳國家農村各項法規、政策、方針、路線,普及職能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法》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做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調查、統計、分析,掌握全省農村經濟發展現狀,為各級各部門制定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計畫提供依據。
四、強化
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管理,穩定和完善
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指導農民依法、合理、有序流轉農村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荒山、荒坡、荒灘、荒丘等資源;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查、調處、仲裁,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五、強化
農村集體資產及財務管理。清理核實村組歷年形成的
債權債務,摸清農村集體家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和增加新的債務。同時,尋求化解村組債務的有效途徑,幫助村組逐年化解債務。
六、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州一系列
支農惠農政策,開展農民負擔監督,做好
良種補貼、種糧農戶補貼等各項補貼資金的預算、兌現。嚴禁收費單位或部門抬高收費標準和亂收費,加重農民負擔。
七、承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壯大
農村集體經濟、村容村貌整治、新農村示範村等項目的規劃、申報和組織實施。
八、培訓一批善管理、會經營的農村財務管理能人,管好用活集體資金,確保集體資產保質增值。
九、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做好登記註冊、項目申報、制定章程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負責指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實行“三資”委託代理制,嚴格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資金合理使用及審批。
十二、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省市人員
農經站由站長、土地監管員、財務監管員、農民負擔監管員、
統計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員等人員組成,通常隸屬於當地農業局,部分省市單獨成立農經局。
一、農經站站長負責農經站全面工作
二、土地監管員負責
農村土地承包契約、土地流轉契約、四荒拍賣及四荒流轉契約的簽訂、鑑證工作、農村各類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解工作並負責
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三、財務監管員負責做好財會人員培訓,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整財工作指導、財務審計及
財務公開指導工作,並負責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四、農民負擔監管員負責村級“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預決算執行,農民負擔監督卡發放、農民負擔審計、農民負擔上訪案件調查處理工作,並負責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五、
統計員負責做好農村經濟
收益分配年報工作,並負責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員負責監督指導村級各類合作社規範運行工作,並負責
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七、其他人員負責農業農村經濟統調工作。
鄉鎮人員
鄉鎮農經站又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由中心主任、總會計、總出納、村級報帳員(村會計)等人員構成,通常隸屬於當地鄉鎮政府主管。
中心主任
1、負責會計服務中心的全面工作,保證“雙代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2、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政策、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較強的組織能力和
財會素質。
3、審核村級報帳員所報批的原始憑證、結算票據的合理、合法、真實,對審核票據加蓋印章以示負責。
總會計
1、必須熟悉農村
財會業務,具有一定的計算機知識,能夠熟練的進行會計核算的操作。
2、負責與代理會計辦理業務業務票據遞結,同時負責審核村級
財務流程是否規範,手續是否完整。
3、負責保管使用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監管銀行存款賬戶監督指導代理會計建賬、記賬、結賬、科目運用、票據領用、核銷、檔案管理等工作。
4、完成會計服務中心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總出納
1、與總會計輸貨幣類收、付款交接手續。
2、負責保管所轄村
庫存現金、有價證券、
收據和支票,按規定辦理支票的領取,登記好銀行存款賬和現金賬。
3、按時辦理所轄村
現金收付和
銀行結算業務。所轄村支取現金或轉賬業務時,必須同時具備總會計和報賬員兩個印鑑,使用資金數額必須嚴格按照手續完備的審批標準執行,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付款。
4、負責監督所轄
備用金的使用,預支款項的核算賬務處理工作。
5、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結算票據進行編制記賬憑證、結算業務、
登記賬簿、電腦錄入、掃描票據。
6、保證所轄村會計賬務處理及時,會計科目運用準確,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及時核對賬戶餘額。
7、負責所轄村會計資料、表冊的整理、裝訂、歸檔。
村級報賬員
1、負責對原始憑證票據的接收把關,收集整理村級收支票據,填寫財務支出審批單,收入、支出匯總單、按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2、及時做好各項業務的報送、結算工作。
3、負責管理使用好本村的
備用金、登記好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款及相關輔助賬並及時核對。
4、收取款項要及時交存,收據要及時核銷。
5、承擔本村的
財務公開工作,協助村幹部做好財務收支預算、會計、統計工作。
執法事項
未能範圍
1、規範村
合作經濟組織的
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強化村級“資產、資金、資源”三資管理。
2、貫徹有關
承包契約的法律、法規辦理承包契約的訂立和簽證、檢查監督承包契約的履行,調解承包契約糾紛,提供承包契約的諮詢服務。
3、協助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行為。
4、紮實做好“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普法宣傳工作,著力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健康發展,為合作社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分類
| 發布機關
| 法律法規名稱
| 執行時間
|
執 行
| 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
| | 2000、7、1 1984、1、1
|
相關
| 國務院
| 信訪條例
| 1996、11
|
執 行
| | | 2000、7、1 1997、1、1 1997、1、1 1993、7、1 1993、7、1
|
執 行
| 全國人大 省人大
| | 2003、3、1 1993、9、29
|
相 關
| 省人大
| 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
| 1995、9、21
|
執 行
| 國務院 省人大
|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 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
| 1991、12、7 1995、9、21
|
相 關
| 全國人大 省人大
| | 2003、3、1 1993、9、29
|
執 行
| 國務院 國務院 省人大
| | 2000、7、1 1989、1、1 1996、8、1
|
相 關
| | | 1997、1、1 1997、1、1 1993、7、1 1993、7、1 1997、2、17
|
紀律及違紀
執法人員違反執法規定,未履行應盡的職責,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辦法處理:
1、應當賠禮道歉
2、通報批評
3、公開檢查
4、調離工作崗位
5、違反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開承諾制
為明確執法許可權,更好的履行農村經營管理職責,特規定以下社會承諾服務制度:
1、敬業愛崗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
2、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的制度。
4、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5、保守秘密,不私自提供或泄露會計信息。
監督制度
舉報電話及民眾投訴問題處理,為保障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正確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定以下監督辦法:
1、農經站要遵循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推行
服務承諾制度,掛牌服務,持證上崗,文明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3、加強內部監督,定期向鄉鎮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執法情況,自覺接受執法領導組和黨委、人大的監督。
4、接受外部監督,舉報電話
5、實行錯案追究制,造成錯案依據《錯案追究責任制》追究責任人及直接領導的責任。
審計公開
1、確定
審計對象,審計年度(時間),審計內容:包括專項審計,全面審計,任職或離任審計。
2、成立審計小組,確定審計人員:主審,成員不少於3人。送達
審計通知書或委託審計通知書。進駐被審計單位,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匯報,立即清點
庫存現金,並填寫“現金盤點表”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並辦理移交保管手續。
3、開展審計工作:填寫審計工作記錄,編寫
審計工作底稿,外調核實取證,外調人員不少於2人,重大事項應主動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請求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審閱資料,取證工作結束後,全體審計人員進行研究分析。
4、起草《審計報告書》初稿,向派出的管理機構匯報,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卡”。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再行核實上報農經管理機構,農經管理機構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向民眾公布審計結果,同時向縣級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
審計結論和決定”有建議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或法務部門查處。
向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送達《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在接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級農經管理機構提出複審申請,縣級農經管理機構要在接到複審申請書的30日內,作出複審答覆。
行政處罰決定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鄉村幹部違法違紀金額5%——10%處以罰款,被審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審單位和個人逾期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
審計處罰決定,由縣級農經管理機構按省《審計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或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6、整理審計資料、裝訂、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