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會計管理辦法》是廣州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農村實際制定的會計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村會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
《廣州市農村會計管理辦法》是廣州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農村實際制定的會計管理辦法。
《廣州市農村會計管理辦法》是廣州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農村實際制定的會計管理辦法。內容解讀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範農村會計行為,加強農村會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在實行財務會計委託代理制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可實行資金委託代理制。第五章征地補償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費是指補償給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等。第二十六...
第二條 農村財務管理是對農村財務收支的管理,其內涵是農業和農村再生產過程中資金的循環和周轉管理。第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由本集體...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同意,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於2023年2月22日印發,請認 真貫徹執行。全文 第一條【制定目的、依據】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
上述組織依法設立的獨資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貫徹執行國家、省、廣州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接受村委會的監督,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堅持勤儉節約、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原則,建立健全...
第七條 農村合作組織專職會計人員實行專業聘任制。不得聘用無證會計人員。受聘會計人員的報酬和福利待遇,根據其技術職務、業務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完成任務情況等,實行定額工資加獎勵的辦法。允許專職會計人員合理流動。農村合作組織聘用專職...
《廣東省農辦、監察廳轉發<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通知》是廣東省農辦、監察廳轉發的通知。中文名 廣東省農辦、監察廳轉發《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 1998年2月10日 施行時間 1998年2月10日 ...
(二)檢查監督本組織集體資產的管理和財務情況;(三)列席本組織理事機構會議,向理事機構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四)向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提出監督工作報告;(五)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報告本...
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農〔2021〕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
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財務局:為加強會計人員...
對其直接責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農村審計機構提出處分建議報送有關部門決定和實施。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規定的,由農村...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級市農村集體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一)拒絕提供帳簿、憑證、會計報表等資料和證明...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信用社附屬的獨立核算的非金融企業,按有關行業財務制度執行。第三條 信用社應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其...
根據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部署,為進一步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財政部、農業部分別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
(二)《村組財務人員上崗證》通過考試取得。具體辦法: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培訓考試,經考試合格後,頒發《村組財務人員上崗證》。(三)《村財務人員上崗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年審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八...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7年5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檔案來源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1987年5月8日晉政發〔1987〕35號)為了進一步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合作經濟,充分發揮財務工作在經濟...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信用社附屬的獨立核算的非金融企業,按有關行業財務制度執行。第三條 信用社應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於2011年11月21日由農業部、監察部以農經發〔2011〕13號印發。該《規定》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農經發〔19975號)...
為規範我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維護社會組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指引》,現印發給...
財政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了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
農村財務、會計崗位:負責農村財務、會計的有關政策和制度及相關檔案、工作材料的草擬工作;負責規範農村會計基礎工作;負責創新和改革農村財務管理體制工作;負責農村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崗位:負責農村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政村、村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第三條 縣農村經濟管理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鄉鎮(管理區)農村經營管理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委託代理主管部門,下設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負責村賬鄉鎮代管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