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是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制定的辦法。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共青團四川省委於2021年9月14日印發,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社廳、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衛健委、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共青團四川省委
  • 印發日期:2021年9月14日
  • 實施日期:2021年11月1日
  • 有效期限:2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各市(州)團委: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化解用工單位風險,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共青團四川省委
2021年9月14日

辦法全文

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超齡等從業人員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業,但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應當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契約的下列人員:
(一)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在65周歲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業人員;
(二)由學校統一組織、實習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年滿16周歲的參加實習工作的在校學生;
(三)在畢業實習期間的醫學生和在住院醫師等規範化培訓期間的醫學在讀研究生;
(四)參加住院醫師等規範化培訓的社會學員;
(五)在見習基地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聘到基層從事專職工作的志願者和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超齡等從業人員可由所在用工單位、實習單位、培訓基地及協同單位、見習基地、服務單位等(以下統稱從業單位)為其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從業單位提供的參保申請為超齡等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從業單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以本單位其他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率標準作為繳費費率,為超齡等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第六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支付下列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三)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一至四級傷殘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八)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在離開從業單位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勞動能力鑑定費。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且經勞動能力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在離開從業單位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自離開從業單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業單位可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涉及勞動關係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適用本辦法,未參加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強化工傷保險互助共濟功能,把更多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7部門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印發了《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暫行辦法》適用範圍有哪些?
《暫行辦法》所稱的超齡等從業人員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業,但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應當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契約的下列人員:
(一)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在65周歲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業人員;
(二)由學校統一組織、實習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年滿16周歲的參加實習工作的在校學生;
(三)在畢業實習期間的醫學生和在住院醫師等規範化培訓期間的醫學在讀研究生;
(四)參加住院醫師等規範化培訓的社會學員;
(五)在見習基地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聘到基層從事專職工作的志願者和高校畢業生。
二、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個人是否繳費?
《暫行辦法》明確繳費主體為從業單位。從業單位如按照《暫行辦法》為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則由從業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如何確定?
《暫行辦法》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從業單位提供的參保申請為超齡等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從業單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以本單位其他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率標準作為繳費費率,為超齡等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按照《暫行辦法》參保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如何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暫行辦法》明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五、按照《暫行辦法》參保的超齡等從業人員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暫行辦法》明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享受與其他參保工傷職工相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有: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2.住院一伙食補助費;3.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確認的生活護理費;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一至四級傷殘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8.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在離開從業單位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0.勞動能力鑑定費。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且經勞動能力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在離開從業單位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自離開從業單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六、《暫行辦法》從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暫行辦法》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適用本辦法,未參加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