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鎮房屋變更用途管理規定

2012年10月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1月5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鎮房屋變更用途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2年11月05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2012年10月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1月5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使用管理,維護合法權益,根據《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已經建成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房屋”)變更用途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用途,是指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確定、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使用性質。
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本市城鎮房屋變更用途的監督管理部門。
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環境保護、人民防空、公安消防及交通、衛生、教育、體育、文化、商務、工商、地稅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城鎮房屋變更用途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組織,應當配合做好城鎮房屋變更用途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用於從事商業、辦公或者其他非住宅活動;
(二)改變辦公用房使用性質,用於從事商業及其非辦公活動;
(三)改變人防工程、市政、環衛、醫療、教育、體育、文化、消防、社區服務、農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地下停車場、設備(結構)轉換層、架空層、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使用性質,用於從事其規劃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變更經規劃許可的用途:
(一)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二)違反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交通安全、城市市容環境、風景名勝區、物業以及其他公共安全等管理規定的;
(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已被依法查封的;
(六)已發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區域內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變更房屋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鄉規劃及經濟發展需要;
(二)符合周圍環境、公共服務及市政基礎配套設施承載要求;
(三)符合建築安全、消防、衛生、環境保護、交通、文物保護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
(四)符合物業管理規約,建築區劃內依法屬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需經業主大會討論同意;
(五)經相鄰產權人或者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書面同意;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變更房屋用途,應當持下列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一)變更房屋用途申請書(需寫明擬變更房屋的位置、面積、層數、結構、使用性質和變更理由等內容);
(二)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四)變更房屋用途方案和設計圖紙;
(五)建築結構安全鑑定材料;
(六)房屋相鄰產權人或者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書面意見;
(七)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書面意見;
(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檔案;
(九)其他相關材料。
公有住房變更用途,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出租人書面委託承租人提出申請;其他住房變更用途,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房屋產權為2人以上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受理變更房屋用途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具體情況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二)涉及相鄰產權人和公眾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在房屋所在地現場和市、區(市、縣)城鄉規劃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徵求利害關係人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期限為5日;
(三)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予變更房屋用途決定書》,並辦理變更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出具《不予變更房屋用途決定書》。
準予變更房屋用途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房屋用途函告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資料原件和複印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審批手續:
(一)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
(二)法人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
(三)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出讓契約》及《評估報告》;
(六)同意變更房屋用途的批准檔案、技術指標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七)經用地單位蓋章的1:500數位化地籍地形圖6張原件及拐點坐標、界址圖6張;
(八)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購房契約、房屋拆遷安置協定或者房屋徵收協定;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符合用地變更條件的,按程式提出同意變更方案,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審批後,核發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符合用地變更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變更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的證明材料及依法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向有管理許可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用途變更登記。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十三條 變更房屋用途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准變更房屋用途後,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用途使用房屋。確需再變更用途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有關規定重新報送審批。
第十五條 房屋出租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所出租、出售房屋經規劃許可的用途。
第十六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城市綜合執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合巡查制度,加強對城鎮房屋用途使用的督促檢查。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單位發現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應當及時勸阻,並函告城鄉規劃和所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
城鄉規劃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受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舉報和投訴。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變更房屋用途未依法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的,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變更房屋用途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職瀆職、作假造假、亂收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修改的決定

九、《貴陽市城鎮房屋變更用途管理規定》
(一)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房屋用途,是指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確定,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使用性質,或者《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前的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使用性質。”
(二)第四條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房屋規劃用途變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房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相關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鎮房屋規劃用途變更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人民防空、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衛生、教育、體育、文化、商務、工商、地稅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房屋變更用途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第七條第五項修改為:“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書面同意”。
刪除第七條第六項中的“規章”。
(四)第八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變更房屋用途,應當持下列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一)變更房屋用途申請書(需寫明擬變更房屋的位置、面積、層數、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情況、使用性質和變更理由等內容);
(二)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
(三)變更房屋用途方案和設計圖紙;
(四)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書面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中規定的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情況應當經有資質的機構鑑定。
公有住房變更用途,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出租人書面委託承租人提出申請;其他住房變更用途,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房屋產權為2人以上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五)第九條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受理變更房屋用途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向國土、工商等部門核查《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不動產登記證》,並根據具體情況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二)涉及相鄰產權人和公眾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在房屋所在地現場和市、區(市、縣)城鄉規劃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徵求利害關係人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期限為5日;
(三)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予變更房屋用途決定書》,並辦理變更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出具《不予變更房屋用途決定書》。
準予變更房屋用途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房屋用途函告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六)第十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審批手續:
(一)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
(二)法人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
(三)營業執照;
(四)經用地單位蓋章的1500數位化地籍地形圖6張原件和拐點坐標、界址圖6張。”
(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合併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符合用地變更條件的,按程式提出同意變更方案,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審批後,核發同意變更土地用途批准檔案;不符合用地變更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變更土地用途批准檔案後,依法向有管理許可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用途變更登記手續。”
(八)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變更房屋用途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九)刪除第十五條。
(十)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五條,其中的“城市綜合執法”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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