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貴陽市民用建築綜合開發統一建設暫行規定
(1988年6月15日築發〔1988〕14號)
第一條為了科學地組織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改變城市面貌,加快城市建設步伐,適應兩個文明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47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民用建築綜合開發指對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調動省、市、區、街和全民、集體、個體多方面的積極性,廣積資金,分片開發,配套建設房屋、市政公用、生活服務、文教衛生設施,為城市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條件,加快城市的建設改造。
第三條加強對城市綜合開發的土地管理,市土地局和市規劃局只對各開發公司劃撥成片建設用地,但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符合城市規劃的成片建築,由建設單位自行配套建設的,可征撥土地。
第四條凡駐貴陽市的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辦公、營業用房和住宅建設,應納入綜合開發、統一建設的軌道,在經市政府批准的住宅小區規劃或街坊建設規劃的指導下進行。除2萬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建設和符合規劃要求的“填平補齊”項目外,不得“見縫插針”,分散修建。
第五條市建委或各區域建管理部門,要組織各級房屋開發公司和有建設資金的單位及個人,按照詳細規劃的要求,廣積資金、分片開發,做到規劃一片、建設一片、配套一片。
市規劃局應提出分區、分期、分批開發的方案,劃定若干片區,作為劃撥土地和編制綜合開發計畫的依據。
根據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相結合的原則,承擔新區建設的開發公司,應同時承擔相應規模的舊城改造任務。
第六條對已列入近期成片建設範圍內的房屋,除危房外,一律不批准改建、擴建。對“填平補齊”項目和尚未列入近期改造範圍的原有住宅的改建、擴建,市建委和市規劃局除要從嚴控制建設單位按規劃紅線範圍拆除按規劃要求修建外,還須繳納市政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市土地管理局負責城市土地的綜合開發和經營。經過開發的土地,使用單位按規定繳納土地綜合開發費。各房屋開發公司已綜合開發的土地,經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可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
第八條花溪、烏當、白雲區的房屋開發公司,應立足本區的開發建設,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資金和地方材料、資源、建設商品房,按規劃要求把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住宅建設與區(鄉、鎮)的改造結合起來,為城鄉同步建設作貢獻。有條件的,也可進入市區承擔成街成片的城區改造建設任務。
第九條貴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民用建築綜合開發的行業主管部門,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綜合開發統一建設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市房屋開發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2.檢查監督房屋開發建設經營活動;
3.負責組織對開發公司的資質審查、登記,發放資質審查合格證;
4.編制年度開發計畫;
5.協調開發公司行業內部關係;
6.會同建設銀行、物價部門對商品房價格進行巨觀指導。
第十條根據國發〔1987〕47號文“綜合開發的收益主要用於城市的開發建設”的規定,對各級房屋開發公司徵收“城市建設開發基金”,專戶存入建設銀行,由市建委統一安排,用於市、區城市配套設施建設和舊城改造,具體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貴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