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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 自2024年02月01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城市規劃管控,協調空間布局,確保規劃有效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市轄各區城鎮範圍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技術管理。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鄉個人建房的規劃技術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國防動員、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技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制定相關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採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五條 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國家城鎮用地相關標準規範進行分類,建設用地的適建範圍按照經依法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六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規劃用地面積,包括總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計入指標計算的用地面積;
(三)容積率;
(四)建築密度、建築係數;
(五)建築控制高度;
(六)綠地率;
(七)停車位;
(八)市政配套設施;
(九)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
(十)城市設計要求;
(十一)滿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設要求。
第七條 建設用地性質,應當依據經依法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衝突的前提下,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國土空間資源、混合利用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兼容部分的計容建築面積應當小於計容總建築面積的50%,並且在詳細規劃中明確各類性質建築面積比例和需配套建設的各類設施以及規劃控制指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應當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
(一)建設用地面積小於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
(二)建設用地面積小於5000平方米的居住兼容其他性質建築的用地;
(三)建設用地面積小於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運輸場站用地、公共綠地除外;
(四)因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其他零星用地。
無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勵用於城市綠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公共運輸場站等公益性建設項目,不宜用於經營性項目。
加油加氣加氫站等經營性項目建設確需使用零星用地的,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
第九條 新建、改建的建設項目規劃控制指標,應當根據經依法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
編制詳細規劃,容積率、建築密度應當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並且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應當結合現狀地形,並且與城市道路標高合理銜接。
確定為±0.00的樓面標高應當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0.00的樓面以下為地下建築或者半地下建築,房間地面低於室外較低側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於該房間平均層高1/2的為地下建築,其餘為半地下建築。
地上建築、半地下建築、地下建築參閱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中的相關圖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一)地上建築面積中的停車庫,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地上只用於綠化、公共休閒活動的底層架空部分,以及超高層建築的避難層、含獨立設定應急消防設施的避難間;
(二)半地下建築面積中的停車庫和其他設備用房;
(三)全地下建築面積;
(四)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以外的建築面積,應當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的,應當計入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建築面積的計算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沒有規定的,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建築密度,應當按照地上建築物的水平投影總面積占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計算,具體計算規則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築控制高度起算點,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建築物毗鄰1條城市道路建設的,以該城市道路標高起算;
(二)建築物毗鄰2條以上城市道路建設的,以相鄰較高等級的城市道路標高起算;
(三)建築物同時毗鄰2條以上城市道路和城市重要景觀面,或者建設用地標高與城市道路高差較大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景觀需要確定建築控制高度的起算點。
建築高度不得大於建築控制高度,並且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計算。
建築控制高度為絕對高程的,建(構)築物最高點標高不得大於該絕對高程。
機場、廣播電視、電信、微波通信、氣象台、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淨空要求的區域新建、改建建(構)築物,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區以外新建、改建建築物,建築控制高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綠地率按照《貴陽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綠地面積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計算。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停車位,停車位數量按照該建設項目使用功能分別計算,配套建設標準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新建項目配套建設停車位充電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按照配套建設停車位的100%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並且符合有關安全要求;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建成投入使用的充電設施比例不低於10%,變壓器容量滿足後續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二)新建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公共建築配套建設停車場,按照不低於停車位的20%建設充電設施。
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實際需求配套建設停車位充電設施。
第十六條 居住用地配套建設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明確配套建設相關設施的用地規模、建築面積、設定位置,並且逐一列出需要配套建設設施的相關內容;
(二)有日照要求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房,設定在有自然採光通風的建築內;
(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可以設定在建築物底層架空層或者首層架空層,其建築面積小於等於該架空層總建築面積的30%;
(四)配套建設的教育設施、養老服務設施,與居住區建設項目首期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餘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在居住區建設項目總規模完成50%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五)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標明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位置,並且作無障礙設計文字說明專篇;
(六)功能相近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根據實際需要集中或者組合布局、聯合建設,宜設定獨立出入口;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以及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建築間距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日照要求,除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有日照要求的住宅、醫院、中國小、幼稚園、託兒所、養老院、宿舍等建設項目進行日照分析;
(二)對建設項目周邊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或者已批未建建築進行日照分析;
(三)建設項目對相鄰規劃用於住宅、醫院、中國小、幼稚園、託兒所、養老院、宿舍等有日照要求的空地有日照影響的,其不符合日照要求陰影範圍的邊緣線在該建設項目用地邊界外的距離不得大於10米;
(四)日照分析參數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五)舊城改造涉及新建住宅項目有日照要求的,日照要求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
第十八條 住宅建築之間、公共建築之間、公共建築與住宅建築之間、工業倉儲建築之間和其他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九條 門衛房、停車場車行出入口、地下建築人行出入口等獨立的附屬建築與相鄰建築之間的間距,應當滿足消防相關標準規範。
第二十條 建築平面不規則的,以各立面寬度與其延長線形成的剖面寬度之和為建築間距計算面寬,並且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分別確定最小間距。
第二十一條 一棟建築的縱牆或者主要採光面與另一棟建築的縱牆或者主要採光面不開窗部分相對,以及兩棟建築的縱牆或者主要採光面不開窗部分相對的,按照縱牆或者主要採光面相對確定間距。
第二十二條 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單層公共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間距,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對高層公共建築與相鄰建築間距的規定確定。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米的高層建築裙房與相鄰建築的間距,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對多層公共建築與相鄰建築間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在無地質災害影響的情況下,建築邊坡與建(構)築物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建築日照、通風、防護、消防等對間距的要求;
(二)高度大於1米小於6米的建築邊坡,其上緣與建(構)築物的淨距離大於等於5米,下緣與建(構)築物的淨距離大於等於3米;建築邊坡退台的,可分階計算;
(三)高度大於等於6米的建築邊坡需作退台處理,並且退台寬度大於等於1.5米。
建築邊坡的設計工作年限不得低於被保護建(構)築物設計工作年限。
第二十四條 住宅建築拼接,應當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建築退讓
第二十五條 建築沿用地邊界建設的,除公園綠地和防護綠地以外的相鄰地塊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建築間距標準的1/2,以及相鄰建築或者已批未建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退讓用地邊界距離執行較大值,並且大於等於6.5米。
地下建築退讓用地邊界,應當確保生產安全,並且距離大於等於5米;軌道交通因地形地貌原因不能按照該標準退讓的,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交通、公安交通等部門及有關專家論證。
建築與公園綠地、防護綠地或者非建設用地相鄰的,退讓用地邊界距離應當大於等於2米。
第二十六條 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規劃道路紅線寬度小於20米的,道路兩側建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明確的設計標準退讓,並且符合與相鄰建築物的間距要求。
第二十七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築,主出入口方向退讓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應當大於等於15米,並且滿足停車、迴車、人流集散等需要。
第二十八條 除需要接入城市管線的市政管線外,其他市政管線和圍牆、踏步、陽台、雨棚等建築附屬設施不得超過規劃道路紅線,市政管線檢查井、化糞池等地上及地下市政設施退讓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應當大於等於5米。
第二十九條 臨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退讓高速公路外緣的距離按照《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鐵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除執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保護區範圍劃定標準外,退讓鐵路的距離,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直接為鐵路服務的設施外,在高速鐵路兩側建設的,退讓邊股軌道邊線的距離大於等於20米;在其他鐵路、鐵路支線或者專用鐵路線兩側建設的,退讓邊股軌道邊線的距離大於等於15米;
(二)沿鐵路修建高層建築和水塔、煙囪等高大構築物、危險品倉庫及堆場的退讓距離,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商鐵路監管部門確定。
在鐵路兩側修建圍牆的,圍牆高度小於等於2.5米。
第三十一條 在人防設施附近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退讓人防設施的距離按照《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空間形態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重點加強城市中心、歷史地段、產業新區、沿山濱水等區域的城市設計,最佳化空間形態,提升景觀風貌,突出山水生態城市特色。
地標建築、景觀節點、景觀廊道、建築屋頂、城市夜景等景觀要素,應當根據城市設計和詳細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保持視線廊道通暢,塑造優美的城市景觀和天際輪廓線。
第三十三條 鼓勵新建住宅建築設定公共架空空間。
新建住宅建築設定公共架空空間的,只能用於休閒活動、綠化、設定便民智慧型設施等公共用途,並且與室外環境整體設計,滿足場地平整、視線通透、空間開敞、路徑便捷通達等要求。
第三十四條 與城市主幹路、重要水體、大型城市廣場、公園綠地等相鄰的首排高層建築,其外立面應當採用公共建築風格設計,不宜設定開敞式陽台,擱板、空調室外機位和各類管線應當遮蔽處理。
鼓勵新建住宅項目按照商住分離要求,獨立集中設定商業建築,餐飲用房宜設定在商業建築內。
商務辦公建築不宜採用住宅單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設計。
公寓項目規劃用地性質應當為商業服務業用地,公寓戶型由不超過2個居住空間和廚房、衛生間共同組成,不宜設定開敞式陽台。公寓項目配套建設的停車位按照商務辦公類建築配套建設。
第三十五條 建設用地臨城市道路部分宜建設花台、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
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建設圍牆的,應當依法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圍牆為通透式,高度小於等於1.6米;
(二)有特殊要求需要建設封閉式圍牆的,高度小於等於2.2米,並且對飾面和外觀作美化處理。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宜採用懸掛式;
(二)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定;
(三)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
(四)不得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
(五)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六)不得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
(七)不得在城市道路中心隔離欄桿和影響車輛安全視距範圍內設定;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的其他規定。
設定戶外廣告需要建設建(構)築物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且與城市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六章 市政設施及其他
第三十八條 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四個等級。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規劃、設計、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無障礙設施設定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
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設,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確定道路等級、紅線寬度、道路斷面、豎向標高等規劃、設計、施工要求。
第三十九條 城市立交橋規劃道路紅線,應當按照立交橋進出口匝道加減速車道起訖點和匝道最外緣投影線計算。
第四十條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渠化拓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交道路中至少有1條道路寬度大於等於25米,或者相交道路中2條道路寬度均大於等於20米的,交叉口需進行渠化拓寬,並且符合國家城市道路交叉口規劃標準規範;
(二)相鄰交叉口渠化拓寬後,未拓寬路段長度小於出口道拓寬路段長度標準值的,該路段全線渠化拓寬;
(三)T字型交叉口,渠化拓寬右轉進口道和右轉出口道。
第四十一條城市軌道線路經過的區域,應當按照《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的規定設定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
第四十二條 新建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積宜大於等於2000平方米,公交樞紐站用地面積宜大於等於5000平方米,並且符合國家城市道路公共運輸站、場、廠工程設計標準規範和本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規範的規定。
軌道交通的換乘節點周邊,應當規劃建設公交樞紐站。
第四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當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設定。
出入口設定因地理位置等條件限制,不符合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設定要求的,應當在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中作專題論述。
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上和城市道路渠化拓寬路段及拓寬漸變路段設定機動車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幹道上設定機動車出入口。
鼓勵相鄰地塊建設項目共用機動車出入口。
第四十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設定,應當節約集約用地,宜利用地下空間,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停車場出入口原則上設定在建設項目內部道路上,確因地理位置等條件限制需在城市道路上開口的,需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部門組織論證,並且設定坡度小於等於3%和長度大於等於5米的緩坡段,停車場入口處門禁系統距離城市道路紅線大於等於30米;
(二)地下停車場入口處門禁系統距離建設項目內部道路紅線大於等於10米;
(三)地下停車場有2個以上出入口的,出入口之間的最小間距大於等於20米;
(四)國家、省、市停車場建設、設定的其他標準規範。
第四十五條 人行立體過街設施分為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通道。人行立體過街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和國家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通道技術標準規範。
鼓勵人行立體過街設施與周邊建築、軌道交通站點通道合理連線。
第四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土地利用類型、建築物使用性質、交通出行特徵、出行強度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其建設規模或者相關指標大於等於交通影響評價啟動標準的,應當按照本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並且根據交通影響評價結論最佳化設計方案,消除不利影響。
第四十七條 公共加油加氣加氫站的服務半徑宜為1千米至2千米,公共充換電站的服務半徑宜為2.5千米至4千米。
公共加油加氣加氫站和公共充換電站的規劃選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
第四十八條 公共廁所、垃圾收集點、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規範;有獨立用地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劃定衛生防護帶。
第四十九條 河道、排水幹線的規劃保護範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且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和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規範。
第五十條 新建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中水回用系統:
(一)居住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等於10萬平方米的;
(二)公共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等於5萬平方米的;
(三)建設項目外部無市政污水系統的;
(四)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統無法接納項目污水容量的。
新建公共建築,單體建築面積大於2萬平方米的,應當配套建設中水回用系統。
建設項目外部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統的,建設項目內部雨、污管道應當分別接入市政雨、污分流系統。
污水排放與處理應當按照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進行設計、施工,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十一條 新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項目用地範圍內的河流、湖泊、濕地、坑塘、溝渠等水生態敏感區,不得有填湖造地、截彎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二)統籌協調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布局和豎向,確保該地塊內道路徑流匯入周邊綠地或者城市水系,並且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銜接。
新建城市道路人行道,鼓勵採用透水鋪裝。
新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鼓勵採用透水瀝青路面或者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
鼓勵利用城市道路綠化帶、車行道、人行道和城市綠地廣場建設下沉式綠地、植草溝、雨水濕地、透水鋪裝等小型、分散式低影響開發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 高壓走廊和電纜通道布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於等於110千伏的電力線路,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安排走廊和定線;
(二)110千伏和220千伏的電力線路,地面用地條件允許時預留架空走廊,在規劃建設密集區的採用地下敷設;
(三)500千伏的電力線路,預留架空走廊;
(四)高壓走廊寬度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架空線路布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規劃要求,沿山體、河渠、綠化帶及道路布置,路徑選擇避免穿越城市規劃建設用地;
(二)新建架空線路儘可能沿規劃高壓走廊集中布置,重要景觀區域不宜沿山脊線布置、占用山體至高點,儘量避開規劃集中建設用地、公共休憩用地、環境易受破壞區域和嚴重影響景觀的區域;
(三)其他規劃管控要求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類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規劃保護範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布置在地面的,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劃定;
(二)布置在地下的,電力電纜線路兩側各向外延伸的距離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
電力線路的規劃保護範圍內不得修建建(構)築物。
超過豁免水平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高壓輸變電設施、無線電發射台塔等,應當依法進行電磁環境影響評估。
第五十五條 城市道路上不得設定架空線路。已經設定的,應當結合地下管線工程改造逐步入地敷設;確因地形地貌、地質條件限制需設定電力架空線路的,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等部門論證。
在城市道路規劃設計階段,應當預留電力變壓器、高低壓配電櫃、通信交接箱、交通信號控制箱、燃氣調壓器(箱)、市政消火栓等設施設備的安放位置,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新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預留與市政供電線系統接駁時需設定的環網櫃、變電箱等供電設備用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綠化用地,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五十六條 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的原則,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管理等,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和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規範。
鼓勵在新區建設、城市道路改造和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第五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定要求綜合布置,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淨距和各種管線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符合國家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標準規範;
(二)沿城市道路規劃建設的地下管線走向與該道路中心線相平行,敷設深度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安全要求確定,管溝預製蓋板不得外露;
(三)道路紅線寬度大於等於30米的城市幹道,管線可以雙側布線;
(四)在城市道路主、次幹道上敷設管道的,結合城市發展需求合理確定管道尺寸。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竣工測量,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竣工規劃核實。
第五十八條 城市區域性集中供熱、用熱工程,應當按照《貴陽市城市區域性集中供熱用熱管理辦法》的規定規劃建設。
第五十九條 公共安全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和綜合防災減災要求,明確消防站、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設施的數量、布局、規模、服務半徑、用地範圍等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計容建築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工業用地按照總建築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計算;
(二)建築係數,是指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各類建築物、用於生產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構築物占地面積總和與總用地面積的比例;
(三)綠地率,是指一定地塊內,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
(四)項目建設用地面積,是指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劃定的用地範圍,並且扣除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用地後的使用權屬範圍面積;
(五)架空層,是指居住建築或者公共建築有結構支撐無外圍護結構的架空部分;
(六)建築間距,是指2棟建(構)築物外牆的最近水平距離;
(七)住宅建築,是指成套設定居住功能和相應生活設施,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八)公共建築,是指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築,包含辦公、商業、旅遊、科教文衛、通信、交通運輸等功能的各類建築;
(九)多層建築,是指建築平均層數為4至9層,高度小於等於27米、含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以及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米的公共建築;
(十)高層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7米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及其他民用建築;
(十一)超高層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100米的建築;
(十二)多層縱牆,是指多層建築臥室、起居室、餐廳、書房、健身房等主要功能房間和陽台開窗面,以及面寬大於15米的建築面;
(十三)主要採光面,是指高層住宅建築臥室、起居室、餐廳、書房、健身房等主要功能房間和陽台開窗面,以及高層非住宅建築中除建築面寬小於等於20米並且僅供衛生間、盥洗間、廚房、儲物間、開水間、樓梯間、內走廊等非主要功能房間開窗面以外的建築面和面寬大於20米的所有建築面;
(十四)道路紅線,是指規劃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是道路用地與其他規劃用地的分界線;
(十五)高速鐵路,是指新建鐵路設計速度大於等於250千米/小時,以及既有鐵路改造設計速度大於等於200千米/小時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系統;
(十六)快速路,是指中央設有分隔帶、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間距及形式,單向設定不少於2條車道,並且設有配套的交通安全與管理設施,為城市長距離和快速交通服務的城市道路;
(十七)主幹路,是指連線城市各主要分區、以交通功能為主、紅線寬度為40米至50米的城市道路;
(十八)次幹路,是指連線主幹路與各分區、以交通集散功能為主、兼有服務功能、紅線寬度為20米至35米的城市道路;
(十九)支路,是指連線次幹路與居住區、工業區、交通設施等內部道路,並且以服務功能為主、紅線寬度為6米至20米的城市道路。
第六十一條 2013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依法審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並且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照已審批的實施。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貴陽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5日公布的《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