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漁業條例》等5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漁業條例》等5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漁業條例》等5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5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漁業條例》等5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5年
  • 實施地區:貴州省
(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涉及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貴州省漁業條例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貴州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中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部門”修改為“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部門”。
三、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四、貴州省體育條例
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五、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
1.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同級人民防空行政部門”修改為“工程所在地的縣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門”。
2.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門”修改為“縣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門”。
3.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設定通信警報設施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門”修改為“通信警報設施所在地的縣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五件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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