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的決定

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4年5月28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5.28
  • 實施時間:2004.05.28
一、貴州省荒山有償使用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條第一款中“集體荒山一次性開發的數量審批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辦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句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目“集體荒山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一句。
二、貴州省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三、貴州省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四、貴州省禁止賭博暫行條例
1、將第六條中“給予單處或並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2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將第七條中“給予單處或並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將第八條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單處或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刪除第十條。
5、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五、貴州省禁止賣淫嫖娼的規定
1、刪除第三條。
2、將第四條中“送勞動教養”修改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將第五條中的“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或責令具結悔過”修改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將第八條第一款中“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或責令具結悔過,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款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也可單處或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5、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六、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
1、將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中“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修改為“或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合併修改為“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一)未依法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3、刪除第二十四條。
4、將第二十五條中“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修改為“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最後一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刪除。
5、將第二十六條中“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的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修改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
6、在第二十八條“發動”前加上“非法”兩字,將該條中“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修改為“公安機關有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7、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七、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本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和本決定對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修改,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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