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解原則
- 定義:自願合法調解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於能夠調解解決的糾紛,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勸導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一致的合法調解協定
自願合法調解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於能夠調解解決的糾紛,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勸導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一致的合法調解協定。(一)自願合法調解原則的內容:1.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
人民調解原則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過程中,起著指導作用的準則。包括:(1)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從調解開始到調解協定的達成和履行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不允許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同時,在調解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的...
人民調解堅持合法合理原則和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無權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調解或履行義務,更無權對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性措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定,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則允許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協定沒有強制執行的...
(1)行政調解是在民主協商與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它體現了民主管理與當事人自主行使處分權的自願原則的有機結合,同時亦能發揮與命令式的行政行為相同的作用。(2)通過做耐心、細緻、全面、具體的調解工作,可以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踏實認真盡職盡責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機關良好的工作形象,發揚為人民民眾服務...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固定的調解場所,懸掛人民調解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員名單、調解原則、工作紀律。第十七條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和兼職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調解員的聘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人民調解員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領導下,以人民調解...
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協定。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調解,不能強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還應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然後教育和幫助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團結的基礎上解決矛盾。應該強調,調解所達成的協定,決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規定。法規簡介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
本條例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依法合理、及時便民、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第四條市和縣(市)區、鄉(鎮)人民...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民眾性組織。第三條 人民調解應當遵循依法合理、自願平等、公平公正、及時便民、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並將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一併列入...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至五年,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單位決定,可以連選連任或者續聘。第十五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名稱和人民調解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員名單、調解原則、工作紀律等信息。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是人民調解...
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依法合理、自願平等、公平公正、及時便民、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第四條 建立、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第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列入同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調解工作和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調解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和發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新時代“楓橋經驗”和領導下訪接訪、主動調解化解基層矛盾的“浦江經驗”,遵循下列原則:(一)自願、平等、誠信...
《人民法院線上調解規則》是為方便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規範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的線上調解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則。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則發布 法釋〔...
法庭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審階段,為解決民事糾紛,勸導、動員和敦促雙方當事人通達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定的訴訟活動。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法庭調解的原則是:査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經法庭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的,經審査認為合法的,由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可以由有關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推選產生。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名稱和人民調解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員名單、調解原則、工作紀律等信息,接受民眾監督。第十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是人民調解工作專用章,應當專管專用。製作...
(一)排查和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的發生;(三)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情況。第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人民調解工作貫徹調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依法調解、自願調解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工會、婦聯、殘聯和...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負責調解民間糾紛的民眾性組織。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活動及相關的指導管理工作。第四條 人民調解工作應當堅持調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自願平等、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費用。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按照現行法律,我國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
著重調解原則,是指糾紛解決機構通過在爭議當事人之間進行調停,使其就爭議的解決自願達成一致,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關係的和諧,避免矛盾激化。由於勞動爭議的特殊性,調解的方式尤其重要,有利於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特別是在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調解不僅是勞動爭議處理的一個獨立程式,而且調解原則也貫穿於勞動...
(三)申請人民調解並且已經受理的;(四)已經超出行政複議或者訴訟期限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適用行政調解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調解,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調解機關。行政爭議的調解,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行政調解機關:(一)涉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爭議,由上一級...
(三)其他依法可以進行調解或行政機關決定依職權進行調解的爭議。區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區屬行政機關決定依職權開展並予申報的行政調解事項,編制全區行政調解事項目錄,實行目錄化、動態化管理。第四條 【調解原則】行政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合法合理、公開公正、程式規範、高效便民的原則。第五條 【與其他形式...
2、合法原則。調解旅遊糾紛,必須以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堅持依法辦事。不能“和稀泥”、“擺擺平”,也不能“馬拉松”,久調不決,更不能為調解而調解。任何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政策和有關規定的調解協定,即便是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也是無效的協定。3、公正原則。旅遊糾紛雙方當事人,不論其...
是隨意啟動調解程式。合法是民事訴訟調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式合法、實體合法。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調解貫穿於審判程式的全過程,這意味著調解沒有獨立的程式。法官可以隨時組織當事人調解,啟動調解程式的隨意性較大,造成訴訟調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導作用過於突出,有悖於當事人主義的調解原則,使雙方當事人訴訟...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工作。鄉、民族鄉、鎮、街道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各級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第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下列原則:(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法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遵循社會公德,通過規勸疏導等方式,促使民間糾紛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消除紛爭,自願達成協定的民眾自治活動。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合法合理、及時便民和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