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解讀

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為進一步加強計畫生育監督,完善綜合監督工作,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推動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工作規範化建設,促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綜合監督機構依法行政,我委組織起草了《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試行)》)。 計畫生育監督作為綜合監督工作中的一項新的重要內容,亟需建立工作規範,為各級計畫生育監督工作的開展提供依據,從而推進各級衛生計生部門依法行政,更好地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和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解讀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主要內容
《規範》共為五章二十四條,包括:
(一)總則。明確了《規範(試行)》制訂的目的、依據,並規定了適用範圍。
(二)監督職責及要求。明確了計畫生育監督職責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國家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及地方各級綜合監督機構的任務分工。
(三)監督內容及方法。規定了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打擊“兩非”行為及計畫生育重大案件進行監督的內容和方法。
(四)監督情況的處理。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監督情況進行查處等內容。
(五)附則。對涉及母嬰保健、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治等相關工作的監督進行了說明。
三、重點問題說明
(一)明確了計畫生育監督內容。根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母嬰保健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了計畫生育監督主要包括: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監督,對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以下簡稱“兩非”行為)的監督,計畫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以及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工作。
(二)明確了計畫生育監督職責。按照《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中第十九條衛生監督職責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省、市、縣衛生監督機構職責,結合《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切實加強綜合監督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監督發〔2013〕40號),對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機構的計畫生育監督工作任務予以明確。
(三)對計畫生育監督工作實行分類監督。按照委“三定”方案實行分類監督,第一類是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是綜合監督局組建後的重點工作。第二類是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包括對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和從事技術服務人員的監督,與原衛生監督相銜接,充分體現衛生計生資源整合,更好地服務社會和民眾的目的。第三類是對打擊“兩非”行為的監督,與原人口計生工作相銜接,加大對“兩非”案件查處的督查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
(四)對計畫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計畫生育的重大案件具有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因此,加強對地方處理計畫生育重大案件的指導和督辦尤為重要。
(五)加強協調配合。根據計畫生育監督的特點,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在上下級和省際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機構建立協查機制,及時通報情況,移送相關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對未履行職責的,要求及時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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