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

解除收養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由於一定的原因使收養關係無法維持下去時,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終止收養雙方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1)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自願解除收養關係。在被收養人未成年之前,收養人一般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雙方因感情原因,難以共同生活,都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時,應當予以解除。養子女已年滿10 周歲的,應徵得其同意。(2)收養關係一方有正當理由而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於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行為不端,經常在外尋釁滋事,屢教不改,收養人要求解除收養的,可以解除。(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以協定解除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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