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解除收養由民政局辦理。
解除條件,解除方式,
解除條件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三個符合一個即可):
(1)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定(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定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 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 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定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 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解除方式
(1)協定解除
協定解除的條件:①收養關係當事人必須一致同意。②協商解除收養關係必須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③有關補償收養人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的問題及其他經濟糾紛,應當在協定中得到妥善處理。④協定解除收養關係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協定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2)通過訴訟解除
如果收養關係當事人對於是否解除收養關係的問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或者是對於有關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具體問題不能統一意見時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法院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