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解除

收養解除是收養關係依一定的方式而終止。在中國,一般有兩種方式解除收養關係:(1)因雙方協定而解除。雙方當事人應向公證機關或基層政權機關提出申請,以公證機關發給的收養關係解除的公證書,或基層政權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為準。(2)因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如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而另一方又堅決不同意的,一般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解除其收養關係,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調解或判決解除其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和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即終止。未成年的養子女,在收養關係解除後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養子女,解除收養關係後,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須以書面方式取得一致同意後才能恢復。雖無書面協定,但養子女在解除收養關係後已與生父母共同生活,並承擔了贍養義務的,也應認為恢復了與其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收養關係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都已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該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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