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係的請示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係的請示的電話答覆》在1988.08.30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係的請示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8.08.30
  • 實施時間:1988.08.30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係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吳亂與孫翠樓雙方自願,雖有過繼單,協商達成收養協定,公開以母子相稱並按過繼單規定給付吳亂生活費,已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但孫翠樓之子是在吳亂與孫翠樓收養關係成立後,隨父一起去吳亂家的,吳亂與孫翠樓之子不存在收養關係。王果以及其子到吳亂家後單方面對吳亂盡義務多年,他們之間實際上是撫養關係。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應考慮王果及其子盡義務多年,又要體現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的照顧,對雙方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合情合理合法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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