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芸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關係的復函》在1990.08.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芸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關係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8.24
- 實施時間:1990.08.2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民)發[1990]25號關於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芸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關係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我們研究認為,一九三七年王青芸兩歲時被其伯父母王在起、許秀英夫婦收養,並共同生活了二十年,這一收養事實為親戚、朋友,當地民眾、基層組織所承認,應依法予以保護。雖然王青芸於一九五七年將戶口從王在起處遷出到其單位落戶,後又遷入其生母處,但雙方未以書面或口頭協定公開解除收養關係。而且,王在起生前與王青芸有書信來往,並以父女相稱,王青芸對王在起夫婦也盡有一些義務。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以認定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芸的收養關係未事實解除為妥。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