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兒童

收養兒童(adopted children)是指合法收養關係中的被收養者。一般為未成年人,與收養人發生親子關係。古今中外都存在。例如,古代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中,就有收養遺棄兒和工業者收養子女的規定。羅馬法中有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的區別, 日耳曼法也承認養子制度的存在。中國封建社會有“過繼”、“立嗣”的做法。美國 1926 年頒布養子法。俄國 1926 年恢復養子法。

收養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法律制度。最初是為了家族利益,以延續後代、承繼宗祧為目的,後來是為收養人的利益,晚年有所依靠,最後發展到主要為子女利益而收養。中國婚姻法規定收養關係一經確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隨之產生,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隨之消失。收養關係可經法定程式確立,也可按法定程式解除。不論是確立還是解除收養關係,都應以有利於兒童為原則。在教育社會學研究中,常用於在社會化、學業成績等方面與親生兒童的差異比較;遺傳與環境在兒童發展中的貢獻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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