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民辦理收養登記辦法

深圳居民辦理收養登記由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區民政局受理。

事項內容,法律依據,數量及方式,聯繫電話,條件,申請材料,

事項內容

國內居民辦理收養登記。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向市民政局或各區民政局申請。

聯繫電話

12349

條件

一、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三、無配偶者收養子女: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五、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六、收養繼子女: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申請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一併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5)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6)除上述材料以外,收養人還應當提交單人相片2張,被收養人二寸彩色照片2張,生活照1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合影照片2張。
(7)送養人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
(8)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法計畫生育的協定。
(9)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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