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收養子女是結婚多年未生育或其他原因無子女的夫妻,通過縣以上公證處公證,依法收養子女的一種民事行為。中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了被收養人的條件:(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5條規定了送養人的條件:(1)孤兒的監護人;(2)社會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6條規定了收養人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年滿35周歲。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不得違背國家有關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通常,收養人無子女年滿35周歲且有撫養能力,可以收養一名子女。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由違反計畫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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