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於收養子女公證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5年04月02日發布,自1965年04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5年04月02日
- 實施日期:1965年04月0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贍養撫養收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5)新法辦字第25號函悉。關於收養子女的公證問題,沒有統一規定,多數地區不辦理公證,由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少數地方給予公證。請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如認為堅持要求公證的,可以辦理公證,請提出意見連同收費標準,報請黨委決定。
辦理收養子女的公證,不僅應查明雙方有無欺騙、強迫及其他不法情況,還應以階級觀點、政策觀點查明他們的動機。如地主與貧農之間的收養關係,家居農村與家居城市之間的收養關係,等等,前者有的為了降低階級出身,後者有的為了報入城市戶口。
你院(65)新法辦字第25號函悉。關於收養子女的公證問題,沒有統一規定,多數地區不辦理公證,由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少數地方給予公證。請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如認為堅持要求公證的,可以辦理公證,請提出意見連同收費標準,報請黨委決定。
辦理收養子女的公證,不僅應查明雙方有無欺騙、強迫及其他不法情況,還應以階級觀點、政策觀點查明他們的動機。如地主與貧農之間的收養關係,家居農村與家居城市之間的收養關係,等等,前者有的為了降低階級出身,後者有的為了報入城市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