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是指因各種原因失去親生父母或被親生父母遺棄的或因生父母無撫養能力的嬰幼兒童,被有條件滿足其健康成長的需要和教育能力的人收為養子女。養子女就是指被人收養的子女。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行為而產生。同時,養子女和自己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因收養行為而消除。按照中國現行的收養法,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收養人
- 外文名:The adoptee
- 性質:兒童
- 類型:現代詞
名詞介紹
收養條件
不滿十四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獨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於有撫養能力的人的撫養才能正常健康成長。不滿十四周歲,年齡尚幼,易於消除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親情,與收養人建立較為穩定的擬制血親關係。
孤兒,是指沒有親生父母的兒童,由其他個人或單位擔負監護責任的人。孤兒,因缺少父愛、母愛而不能健康成長,不可能接受正常的教育,為使這類兒童有一個溫暖幸福的家,滿足其健康成長的需要,準許符合收養條件的人予以收養。
多是因親生父母的主觀故意丟失的,其行為是違法的,應受到社會輿論的遣責和法律的懲罰,但棄嬰、棄童則是受害人,如無人收養,肯定會危及生命,對這類嬰兒、兒童,除社會福利機構予以收養外,鼓勵有收養條件的人收養,且不受收養人有子女的限制。
不滿十四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和兒童,是身體健康發育的致關重要的年齡,在成長發育過程中,如不能滿足其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將會導致兒童發育異常,無撫養能力的生父母,由於自身經濟、身體能力等原因,不能滿足其正常發育的需要,如親生父母主動或同意送養,有收養能力的人也可以收為養子女。
遺產繼承
近親優先權
1、同等條件下,監護權優先與送養權
2、同等收養條件下,近親屬收養優先
二、被收養人近親屬優先權的主體
這種優先權的第一類權利主體是自然血親的近親屬,這主要針對送養人的送養意志和行為產生的;第二類 是擬制血親的近親屬,這主要針對收養關係解除時,再收養如果發生的情況。
三、被收養人近親屬優先權的內容
1、同等條件下,監護權優先與送養權
送養權與監護權衝突時主要是通過被送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同等條件,監護優先。也就是,當送養人決定送養時,如果其近親屬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且其監護能力不低於送養人對收養人的能力要求,近親屬對預被送養人成立監護優先與預被送養人與他人成立收養關係。
2、同等收養條件下,近親屬收養優先
近親屬的收養優先權,並不是指近親屬與被收養人成立收養關係比成立撫養關係優先,而是指,當送養人決議送養時,同等條件下,近親屬較他人有優先得到收養資格的機會。
四、確立被收養人近親屬優先權的價值功能 (1)、有利於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
按照中國現行的收養法,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就這幾條款分析如下:也就是說,生父母的送養不必徵詢其近親屬的意見;而不必考慮近親屬的監護權;即便近親屬為其撫養子女,成立撫養關係優於收養關係。在同等收養條件下,近親屬與其他收養人之間並無先後關係;事實上,我認為,近親屬的監護或收養,比他人收養更能實現送養目的,對收養關係人也會產生重大意義。
顯然,被收養人與其近親屬生活更加有利於被收養的成長。一方面,他們之間有不可割捨和替代的血緣關係;另一方面,彼此都比較熟悉,被收養人的生活習慣、性格秉性已被深入了解,共同生活的適應期會大大減少,節省了寶貴的成長時間。
(2)、有利於親屬權的保護
親屬是重要的倫理實體。倫理因素在親屬關係中占據著極其重要的,甚至是主導性的地位。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一文中曾經強調要“注意婚姻的意志即這種關係的倫理實體”,並且指出:“對於個人願望的軟弱就會變成對於這些個人本質的殘酷,變成對於體現在倫理關係中的個人倫理理性的殘酷”,要求人們“自覺地服從倫理的自然的力量”。 親屬倫理反映著親緣關係和婚緣關係的本質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親屬倫理不僅注重行為本身及其後果,而且注重行為的動機,即更加注重從心理方面,也就是內在的體驗、認識、情感上對人們的行為加以規制。基於以上親屬關係的法律價值和倫理價值,應付與這種特殊的關係特殊的權利,這種有別於他人的權利又在某種程度上對親屬權的行使以更多的期待和監督。這有利於收養利益的實現。
法律價值
(1)、確立優先權的法理基礎
首先、從身份權保護的雙重請求權角度來說的。
身份權是絕對權,凡是絕對權,都有雙重的請求權保護體系,身份權也應當有雙重的請求權保護體系。
身份權本身已經包含請求權。例如撫養請求權、贍養請求權等,都是請求權。但是,這些請求權不是身份權保護的請求權,而是身份權自身的請求權。身份權的保護請求權,是指當身份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之虞,身份權人所享有的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與其他絕對權的保護請求權是一樣的,都是絕對權自身的保護請求權。例如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是保護人格權的請求權。智慧財產權請求權,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請求權。沒有身份權保護的請求權,身份權無法得到完善的保護。
身份權還需要侵權請求權的保護。當身份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身份利益的損害的時候,侵權法應當確認這種不法行為是侵權行為,產生侵權民事責任。身份權的受害人享有侵權請求權,可以依據該請求權,保護自己的身份權,恢復權利的完善狀態。如收養不考慮親屬權的法律地位和現實意義,一方面損害了親屬權的行使;另一方面,影響收養目的的最優實現。
其次、這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要求。作為私法,收養的規制應體現善良風俗的要求。
最後、被收養人近親屬的優先權還是由親屬關係的法律價值決定的
自有國家以來,親屬關係就是法律的重要調整對象。親屬法律依照統治集團的意志,通過確立一定範圍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相應的親屬生活秩序,協調著親屬團體與社會和國家之間的關係。
(2)、確立優先權所體現的法律價值
優先權體現了自由的法律價值。基於血緣關係,被收養人得近親屬應該有選則行使親屬權的自由,並不受他人干涉。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因此,自收養關係成立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子女同屬於收養人的子女,兩者是兄弟姐妹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還應結婚的疾病。”因此,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子女不能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