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是2010年4月1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第一條為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雲南省內部審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西雙版納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獨立客觀地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為。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資金管理量較大或者資金使用量較大的下列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㈠使用、管理財政撥款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基金、社會性公共基金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㈢國有金融機構;
㈣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㈤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配備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審計工作人員。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依法審計,保守秘密。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實施審計,不得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
第七條 州、縣(市)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州、縣(市)審計機關應當設立內部審計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由州、縣(市)審計機關及其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單獨設立,不得設立在單位財務會計機構內。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得從事其他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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