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甘肅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甘肅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是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月9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9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甘肅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 
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規定全文

《甘肅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規定職責對本單位以及其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相關目標的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健全完善規範高效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機制,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增強審計監督合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督促單位規範管理,有效發揮內部審計職能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審計機關的指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屬單位、分支機構或者垂直管理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的領導管理、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以及法律責任等相關機制制度。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履行職業義務,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誠實守信、愛崗敬業。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干預、插手審計對象以及其相關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第八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按照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的要求,加強信息化建設,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結果有效運用和成果共享。
第二章 機構人員
第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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