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0號)和《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蘭發〔2010〕2號)精神,設立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市外國專家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下屬機構1:辦公室
- 下屬機構2:調研信息處
- 下屬機構3:法規處
- 下屬機構4:規劃發展處
- 下屬機構5:審計監管處
職責調整
將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2.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的職責。
3.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的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增加對市政府駐外機構勞務輸出、輸轉工作的目標安排和考核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人力資源開發職責,加快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和完善人才支撐體系,建立和健全符合蘭州實際的高層次人才及領軍人才的培養、選拔、管理機制和制度。
2.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3.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4.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5.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6.加強促進全市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7.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8.加強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職責,加大引進國外智力和項目的力度,擴大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協調回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設,強化有關出國(境)培訓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指導縣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和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和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訂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與創業政策,加強對全市勞務輸轉工作的指導;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創業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開發及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負責職稱制度改革與深化工作,建立健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制度;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隊伍管理與協調工作和各類高層次人才培養、選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八)負責管理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蘭(回蘭)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來蘭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留學人員來蘭工作有關事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並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競爭上崗、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調任、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起草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事項;承辦市政府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政府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擬訂公務員獎懲細則並指導實施;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的項目和人選;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擬訂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並統籌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和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四)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