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1.取消已由
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屬於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1.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
2.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三農”資金、政府重大投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
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本市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本市審計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參與擬訂本市財政經濟及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
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
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及地方
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5.市政府財政投資和以市政府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市直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
社會保障基金、資源環保資金、
農業資金、
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
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和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
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依法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負責市屬審計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市屬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二)負責全市審計幹部業務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督查、政務公開等工作;編制全市審計工作規劃,擬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匯總上報審計統計報表;承擔機關後勤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綜合治理、社會公益活動等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2.法規處
承擔本市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及報批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及相關審計文書;承擔審計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負責審計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檢查審計質量。
3.內部審計監督處
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內部審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檢查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組織內部審計機構與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審計機構的協調、交流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內部審計師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組織對內部審計機構開展業務情況的專項調查。
4.社會審計核查處
負責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監督、檢查有關審計業務質量;組織社會審計組織與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的協調、交流工作,組織對社會審計組織開展業務情況的專項調查。
5.審計執法監督處
承擔審計決定落實工作;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出異議的事項;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辦理被審計單位在執行審計決定中需要審計機關協助執行的事項;負責年度審計項目和局各處室及市經濟責任審計分局目標管理完成情況的考核工作。
6.財政金融審計處
擬訂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方案,匯總審計結果;承擔市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和縣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承擔對本市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7.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執行審計;負責審計與市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市委機關、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社會團體和民主黨派機關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8.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承擔與農業和資源環保有關的市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市本級主管部門管理的農業、林業、牧業、水利、扶貧開發、資源能源開發利用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等專項資金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9.社會保障審計處
承擔與社會保障有關的市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市本級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10.企業審計處
承擔市政府經濟、貿易、交通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市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11.計算機審計處
承擔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計算機審計和輔助審計業務工作;負責計算機設備的管理和技術支持。
12.園區審計處
負責開展對園區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負責依法對園區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園區所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3.人事處
承擔局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資格審核推薦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承辦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14. 蘭州市經濟責任審計分局
指導和協調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方面的制度和規定;審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起草經濟責任審計匯總報告;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及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聯繫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市經濟責任審計分局內設:經濟責任審計一處、二處、三處,分別承擔市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市管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市管國有企業單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15.蘭州市審計局蘭州新區分局
蘭州市審計局蘭州新區分局,為蘭州市審計局派出機構。負責對新區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負責依法對新區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新區所轄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6.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公室
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社會公共投資資金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績效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財政性資金或社會公共投資資金投入大、建設周期長、工程複雜的投資項目實施全程跟蹤審計。
17.機關黨委
組織、宣傳、監督黨員及黨員領導幹部對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認真落實上級黨委、局黨組的工作安排、指示;檢查和指導各黨支部的工作;發展新黨員;指導機關的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制定政治理論學習安排、組織中心組學習等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簡介
黨組書記、局長 程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新暉
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永花
黨組成員、副局長 包永勝
黨組成員、經責分局局長 魏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