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檢查制度

《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檢查制度》是199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檢查制度
  • 公布時間:1998年9月29日
  • 門類:司法行政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檢查,是指對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下同)及其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條 行政執法檢查應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區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各地區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本部門或者本系統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 行政執法檢查的任務是: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
(二)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本部門匯報行政執法檢查情況和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四)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第七條 行政執法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時,憑《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證》進入管理範圍內的部門、單位實施檢查;有權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文書;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介紹行政執法的基本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或參加有關會議。
第八條 行政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和實地考察等形式,了解行政執法的真實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配合行政執法檢查人員的工作,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擬定檢查項目和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項目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查時,認為需要介入的,可以參與進行指導、督促和協調。

修訂信息

199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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