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級財政資金分配管理辦法

《西安市市級財政資金分配管理辦法》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市級財政資金分配管理辦法
  • 地區:西安市
西安市市級財政資金分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財政資金分配,強化財政資金管理績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陝西省省級財政資金分配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財政資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所有預算資金。
第三條 財政資金分配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範。財政資金分配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決策程式,確保資金分配合規、合理。
(二)集體決策。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堅持集體決策,依法依規按程式審批。
(三)突出績效。把預算績效作為財政資金分配的主要判斷依據,將績效管理要求貫穿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全過程。
(四)公開透明。除涉密事項外,預算資金分配決策結果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政府預算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中央、省級財政部門關於預算編制工作的具體要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全市重點工作等確定重要財政指標、編制目標,並做好政府預算編制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測算全市及市本級財力狀況,結合區縣(開發區)財政實際情況和市級部門申報需求,統籌財力,編制撰寫全市及市本級預算安排意見,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後,編制政府預算和市本級部門預算草案,按程式提交市人大審議。
第六條 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對於因處置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支出事項,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長審定。
第七條 預算執行中,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調整事項,由市財政局編制全市及市級預算調整草案,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
第八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市財政局將政府決算結果與省財政廳核對無誤後,按程式將全市決算報告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審定後反饋省財政廳。
政府決算經省財政廳批覆後,由市財政局編制全市及市級決算草案,經市審計局審計後報市政府審定,並按程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章 部門預算
第九條 部門預算包括部門基本支出預算、專項業務費預算和專項資金預算。全部預算支出以項目形式納入預算項目庫,項目庫實行項目全生命周期滾動管理,進行常態化儲備。
基本支出是指部門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基本支出預算按照定員定額標準,據實編制,足額保障。
專項業務費是指部門履行職能及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所發生的項目支出。專項業務費預算按照對應預算支出標準編制。
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項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分為民生政策保障類專項資金和經濟社會發展類專項資金。經濟社會發展類專項資金原則上以“撥改投”為主。專項資金管理按照《西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年度預算批覆後,市級部門依據批覆預算執行,原則上不予調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確需調劑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基本支出預算中的人員類項目。因人員增減變動引起的人員類支出調整,由資金申請部門報政策主管部門審批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政策主管部門審批結果辦理;因中央、省級政策和標準變化引起的人員類支出調整,由政策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政策調整檔案並報市政府審定後印發,政策主管部門按照審定後的政策進行審批,市財政局根據資金申請部門報送的審批結果辦理。
(二)基本支出預算中的公用經費項目。日常公用經費原則上按照“增人不增,減人不減”的原則執行。確因機構改革等因素導致人員增減變動幅度較大需調整公用經費的,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有關標準審定辦理。
(三)專項業務費項目。部門因實際工作需要當年確需新增安排專項業務費的,原則上應通過本部門現有預算調劑、盤活存量資金、爭取上級資金等方式統籌解決。確實無法解決的專項業務費,有定額標準的,由部門按照定額標準測算新增經費後報市政府審定,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批示辦理;沒有定額標準的新增事項,由部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標準,並由部門測算新增經費後報市政府審定,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批示辦理。
(四)對於市委、市政府已確定的預算調劑事項,按市委、市政府決定執行,不再重複報批。
第四章 轉移支付預算
第十一條 轉移支付分為一般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
第十二條 預算執行中,市對區縣(開發區)下達的轉移支付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一)一般轉移支付,由市財政局提出分配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下達預算。
(二)專項轉移支付,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商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並由市級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定,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示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資金申請下達預算。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中央、省級下達我市的轉移支付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一)已明確到區縣(開發區)或項目的轉移支付,由市財政局商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中央、省級分配計畫下達預算,並將預算下達檔案抄送市級主管部門。
(二)未明確到區縣(開發區)或項目的轉移支付,一般轉移支付由市財政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及要求提出分配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下達預算;專項轉移支付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商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並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定,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示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資金申請下達預算,並將預算下達檔案抄送市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下達預算時,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項目單位是市級預算單位的,由市財政局將預算下達至預算單位;項目單位是區縣(開發區)預算單位的,由市財政局將預算下達至區縣(開發區),由區縣(開發區)財政部門將預算下達至項目單位。
(二)項目單位是非預算單位的,屬於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直接徵集、審核的項目,市財政局將預算下達至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屬於市財政直接徵集、審核的項目,由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屬於區縣(開發區)業務部門徵集、審定並上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的項目,市財政局將預算下達至區縣(開發區),由區縣(開發區)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下達具體轉移支付預算時,中央或省級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第五章 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預算
第十五條 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通常按照資金用途和償還資金來源分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和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中央、省級下達的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額度,已明確到區縣(開發區)或項目的,按照中央、省級分配計畫下達;未明確到區縣(開發區)或項目的,由市財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在報市政府審定後,按照市政府審定通過的分配方案下達。
第十六條 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分配、下達完畢後,由市財政局統一編制全市及市級預算調整草案,報市政府審定並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預算調整。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將視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修訂。
第十八條 各區縣(開發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財政資金分配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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