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2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關於修改〈西安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15
  • 實施時間:2004.08.15
修改明細,修正後條例內容,引言,具體內容,

修改明細

一、刪除第六條。
二、刪除第七條。
三、刪除第十四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正後條例內容

引言

西安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修正)
(1992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關於修改〈西安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交易,制止非法活動,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買賣舊汽車、舊機車、舊輕騎、舊拖拉機(以下簡稱舊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是各種舊機動車輛買賣的法定場所,由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規劃統一安排,並報市政府批准設立。 第四條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公安、交通和農業部門分別負責舊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綜合性能檢測、報廢車輛的審查鑑別和車輛的過戶監督工作。
第五條 經公安和農用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牌照的各種舊機動車輛,買賣時都必須進入指定的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內進行交易,嚴禁場外交易和非法倒賣。
第六條 舊機動車輛交易價格隨行就市,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交易市場給予價格輔導,協助成交。
第七條 舊機動車輛交易程式:
(一)上市交易前車主必須到車籍所在地的公安、交通或農用車輛管理(監理)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綜合性能檢測。
(二)車主須持車輛戶籍簿、行車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船)使用稅憑證、當月養路費交納發票和規定的有關檔案、證明入場交易。
(三)買賣雙方成交,須持規定的有關證件共同到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辦理交易手續。
(四)買方持市場辦公室開具的加蓋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專用章”的交易憑證、完稅憑證和有關證件到公安或農用車輛管理(監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第八條 下列舊機動車輛不準上市交易:
(一)未報戶掛牌照的。
(二)報廢或已達報廢標準的。
(三)走私販私的。
(四)減免稅進口的(補繳關稅的除外)。
(五)手續不齊全的。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進行場外交易的,根據情節對買賣雙方各處500元以下罰款。處理後符合交易條件的準予補辦交易手續。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進行非法倒賣的,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五項規定的,責令買賣雙方退車退款,並視情節對賣方或買方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違法違章行為,分別由公安、交通、稅務、財政、農業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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