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婦幼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9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婦幼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婦幼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15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一、刪除第五條。
二、刪除第十五條。
三、刪除第十六條。
四、刪除第十七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婦幼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婦幼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修正)
(1999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婦幼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提高婦幼保健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婦幼保健保償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婦幼保健保償服務,是指醫療、保健單位向自願參加保健保償服務的孕產婦和0-6歲兒童(以下簡稱服務對象)提供的保健保償服務。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婦幼保健保償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婦幼保健保償服務工作。
第五條 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放孕產婦保健手冊,早孕建卡,定期產前檢查、產後訪視,母乳餵養及衛生保健諮詢指導,產後42天檢查等;
(二)建立兒童保健手冊,新生兒訪視,定期健康檢查,兒童眼、耳、口腔保健,育兒保健和營養諮詢指導等。
第六條 服務對象參加婦幼保健保償服務的,應與醫療保健單位簽訂婦幼保健保償服務契約。
契約文本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七條 服務對象或其法定監護人應當自婦幼保健保償服務契約簽訂之日起繳納保健保償服務費。
第八條 醫療保健單位收取的保健保償服務費,應定期上交區、縣婦幼保健機構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醫療保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技術或責任等原因,致使服務對象在保健保償服務期內出現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疾病時,醫療保健單位應按規定給予服務對象或其法定監護人一次性補償。補償標準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服務對象在保健保償服務期間發生下列疾病的,由醫療保健單位予以補償:
(一)孕婦臨產或分娩時,出現臀位及橫位情況;
(二)孕產婦發生子癇;
(三)42天以內嬰兒及產婦患破傷風;
(四)兒童患Ⅲ度維生素D缺乏性佝僂病;
(五)兒童患Ⅲ度營養不良疾病;
(六)兒童患重度營養性缺鐵性貧血。
第十一條 服務對象在保健保償服務期內未按婦幼保健保償服務契約約定接受保健服務,或不執行醫囑而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疾病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醫療保健單位與服務對象就補償發生爭議時,雙方均可向當地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具體鑑定程式參照衛生部《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保健保償服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醫療保健單位要建立有關規章制度,不斷改善服務條件,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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