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擔貨物快捷車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擔貨物快捷車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擔貨物快捷車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擔貨物快捷車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3.20
  • 實施時間:2008.04.20
一、第五條修改為:“申請經營快捷貨運的單位應持上級機關證明,向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服務質量招投標,取得經營許可證後再按規定辦理有關營運手續。”
二、第七條修改為:“快捷貨運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攜帶道路運輸證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四、第十五條修改為:“對妨礙交通運輸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小型零擔貨物快捷車運輸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小型零擔貨物快捷車運輸管理辦法(修正)
(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擔貨物快捷車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擔貨物快捷車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零擔貨物快捷運輸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經營者和貨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經營小型零擔貨物快捷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零擔貨物快捷運輸(以下簡稱快捷貨運),是指為方便民眾生活、利用廂式貨車,實行計價器收費,快捷運送一噸以下貨物的運輸。
第四條 西安市交通局是本市快捷貨運的主管機關。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具體負責快捷貨運業務的管理。
工商、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快捷貨運業的服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申請經營快捷貨運的單位應持上級機關證明,向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服務質量招投標,取得經營許可證後再按規定辦理有關營運手續。
第六條 快捷貨運車輛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型、車色符合統一規定,車輛應是全封閉廂式並具有防雨、防塵、防火、防盜功能;
(二)車頂安裝有快捷貨運專用標誌;
(三)車身兩側噴塗有經營單位名稱、快捷貨運標誌及監督電話;
(四)快捷貨運在市區不能承作客運,為方便貨主允許在駕駛員座位後安裝一單人活動翻椅,車廂內不得再安裝座椅;
(五)安裝有收費計價器。
第七條 快捷貨運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第八條 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做好快捷貨運車輛的治安保衛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條 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經常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做好車輛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條 快捷貨運駕駛員在營運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攜帶道路運輸證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三)不得從事客運營業,不得拒載和繞道行駛;
(四)必須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並使用有效統一票據;
(五)接受交通運輸管理人員和交通警察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經營者轉讓快捷貨運車輛,必須按規定到市交通運輸主管機關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快捷貨運業務的,對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轉讓快捷貨運車輛的,對轉讓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對經營者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對妨礙交通運輸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人員應嚴守法紀,秉公辦事,認真履行職責。對於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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