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城鎮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199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4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城鎮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城鎮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城鎮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15
  • 實施時間:2004.08.15
一、刪除第七條。
二、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並修改為:“從事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人員,須經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三、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刪除第十四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鎮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城鎮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199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4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城鎮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城鎮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以下簡稱四害),防止痢疾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地區以及城鎮地區以外的機關、部門、企業事業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和居民住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西安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本市除四害管理工作。
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四害管理工作。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對本市除四害密度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四條 各單位應按下列規定做好除四害工作:
(一)制定本單位除四害責任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落實除四害所需經費。
(二)實行衛生綜合治理,實施消除四害孳生、繁殖場所、直接殺滅等防治措施。
(三)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五條 居民住戶有做好除四害的義務,並應積極參加本地區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在除四害工作中行使下列權利:
(一)有權要求除四害管理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對本單位除四害工作進行指導。
(二)有權自行實施除四害工作或委託有營業執照的除四害有償服務機構承包本單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有權終止與無明顯殺滅效果的除四害有償服務機構簽訂的承包契約。
(四)有權要求承包本單位的除四害有償服務機構全額賠償因四害超標所受到的經濟罰款。
第七條 從事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人員,須經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除四害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具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頒發的《除四害監督檢查證》。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對拒絕、阻礙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取消執法資格,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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