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指當被保險人發生損失時,通過保險人的補償使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恢復到原來水平,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的原則。補償原則主要適用於賠償保險契約。保險補償原則可通過現金賠付、修理、更換或重置的方式實施。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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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補償原則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將特定的危險轉移給保險人承擔;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的經濟損失。“填補損失”,在保險關係中稱為“補償”。
補償原則補償原則
補償的原則是經有關法律確定的,它通常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保險契約訂立以後,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契約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
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契約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
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契約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
遵循補償原則的目的在於: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評析

補償原則是總體原則,不能單獨成為薪酬設計的原則。假如在某地區,本科畢業生的月平均工資是2000元,低於這個水平的薪酬就不足以吸引平均水平的人才,還會造成較高的人員流失。2000元應該是該類人員的平均工資,但沒必要是固定工資,績效高於平均水平,工資總收入就應該超過2000元,低於平均水平,就不應該有2000元。工資結構的安排可以多樣化,但實際收入應該是2000元上下。
有些企業的薪酬按學歷來設計,企業薪酬變成社會薪酬,弱化了薪酬與工作、組織和團隊的關係,會降低員工的忠誠度和個人績效,有獎懶罰勤的傾向。長期按補償原則來設計薪酬,企業會吸引和保留高標誌低能力的人員,企業也會失去人員與工作適合度的判斷分析能力。
有些跨國公司招聘時採用“N-1”原則,指在相同測試結果之下,優先社會標誌低的求職者。例如兩個求職者,學歷是碩士和本科,面試和測試的結果一樣,就優先本科生,因為在同樣的薪酬之下,本科生所得到的補償高,企業在不增加工資成本的前提之下,實現了相對高薪,忠誠度、主動性和歸屬感要高於社會標誌高的求職者。社會標誌是企業用人時在機率上的參考指標,碩士生整體的知識、技能、能力高於本科生,但不代表某個具體的碩士生一定比本科生優秀。

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契約生效後,如果發生保險契約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契約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保險賠償是彌補被保險人由於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補償原則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內容
(一)被保險人請求損失賠償的要件
1、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3、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能用貨幣衡量 (二)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的限度
1、以實際損失為限
2、以保險金額為限
3、以可保利益為限
損失賠償方式
1、第一損失賠償方式。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保險金額
2、比例計算賠償方式。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財產 的實際價值
補償原則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4、施救費用的賠償
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一是保險契約訂立以後,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契約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 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契約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
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契約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
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一)代位追償原則1、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 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 2、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
受險的汽車受險的汽車
(1)權利代位
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後,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後,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
1、重複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構成條件
(1)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指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應採取適當的分攤方法分配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又不會超過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2)重複保險必須具備的條件:
同一保險標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險期間;
同一保險危險
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2、重複保險的分攤方式
(1)比例責任分攤方式即各保險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保險賠償責任。
健康保險補償健康保險補償
計算公式為: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 該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總和 (2)限額責任分攤方式
是以在沒有重複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人依其承保的保險金額而應付的賠償限額與各保險人應負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計算公式為: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 該保險人的賠償限額/各保險人賠償限額總和
(3)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是指由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後出單的保險人只有在承保的標的損失超過前一保險人承保的保額時,才依次承擔超出的部分。

保險補償

(一)保險補償原則的含義一是有損失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保險補償保險補償
(二)保險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利益為限。
(三)保險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複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四)保險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五)保險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保險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3、人壽保險

補償基金

補償基金是指社會總產品中用於補償生產中已經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那部分基金。其實物形式包括種類繁多的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燃料、輔助材料等,這部分生產資料不能作為社會收入用於個人消費和積累,必須繼續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再生產過程。這是使生產保持原有的規模即維持簡單再生產所必需的。 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因此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補償基金不僅具有實物形態,同時還採取價值形態。補償基金在價值形態上是商品價值(c+v+m)的一部分,即相當於其中c的部分。這部分價值隨著商品的銷售(即以貨幣的形式收回),採取專用貨幣基金(折舊基金和流動基金)的形式。這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就可以保證下一生產周期的價值生產在原有的規模上順利進行。補償基金的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必須平衡。如果企業擁有必需的價值形態的補償基金,但卻無法購回已消耗的生產資料,或不能購足必需的數量使消耗的生產資料得到補充和替換,簡單再生產便無法進行。
有備無患的保險理念有備無患的保險理念
浙江省補償基金會浙江省補償基金會
補償基金是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基金。馬克思認為,其中暫時閒置不用的部分如折舊基金,在一定時期可作為積累基金使用。不過這是有限度的,只能以不影響原有的生產規模為原則。
補償基金是任何社會形態所必需的。一般地說,補償基金在社會總產品中所占的比重,取決於社會生產的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結構情況,技術裝備水平越高,補償基金的比重越大。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補償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探索運用補償基金的規律性,更合理地加以運用,對於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快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義。

注意事項

補償原則適用費用補償型險種並不是無條件的,應當充分重視該險種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保障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一)產品開發時注意的問題
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的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以及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根據契約訂立的公平原則,既然保險公司將醫療費是否由其他途徑支付作為理賠時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那么在契約訂立時就應該關注這個因素。如果保險公司在厘定費率時未將“社會保險機構作為第三者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而理賠時卻不支付社會保險機構已支付的醫療費用,那么保險公司將因此而不當獲利,並在實際的理賠工作中引發糾紛。
(二)產品銷售時注意的問題
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複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詢問投保人是否有公費醫療和社會醫療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使投保人處於公平的地位,根據其實際情況厘定合理的費率;詢問投保人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為了避免投保人購買功能相同或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這在一定意義上也體現了投保人的誠實信用。
(三)第三者責任賠償時的保險人免責
第三者責任導致的被保險人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保險契約訂立時還存在不確定性,因此,無法根據費率進行區別對待,所以將其單列討論。在一段時間,學界與實務界對人身險是否適用補償原則還爭論不休,具體到條款上就是“第三者責任賠償時保險人免責”的條款是否無效。人身險中的費用補償型險種是適用補償原則的,因此,可以將“第三者責任賠償時保險人免責”作為責任免除的一條。當然這個條款可能有兩種表述應當加以區別:1.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中已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2. 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中應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這兩種不同的表述將導致不同的理賠結論。此外,需注意的是,應當將該條免責條款明確告知投保人並明確列示,否則免責條款無效。
四、對現有費用補償型產品理賠的建議各家公司均根據該公司的健康險進行了升級,逐漸適應了法規的要求。然而,由於健康險,特別是費用補償型險種大多為短期險,大多由各地分支機構開辦並銷售,只給總公司報備,因此還存在費用補貼險種不能完全符合辦法要求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做好理賠工作應當將堅持原則性與掌握靈活性有機結合起來。
(一)在升級的險種上堅持原則性。已升級的險種針對是否有社會保險、公費醫療作了區別,應經將“三者責任的賠償”作為免責明示並明確說明,在訂立契約時遵循了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理賠時應當按照“補償原則”進行給付,做到不濫賠,以維護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二)在未升級的險種上掌握靈活性。未升級的險種在訂立時就未能完全按照公平原則的要求

影響因素

保險人在履行損失補償義務過程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這些綜合考慮的條件有:
(一)實際損失
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進行保險補償,是一個基本限制條件。即當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後,保險賠償應以百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
實際損失的確定方法常有下列幾種:
1、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按同等型號、新舊程度相當的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
2、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費用來確定。在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中,按實際損失來確定最高賠償金額。
3、按照恢復保險標的的原狀所需費用來確定。在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時,通常採用這種方法。一般認為,將受損保險標的基本恢復到受損前的形態和效用而發生的實際費用支出,是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4、按照重置成本扣除折舊確定。有的保險標的在發生損失時,如果市場上不能找到同類產品,不能採用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來確定實際損失的,則可按照保險標的的重置價格減去折舊的方式來確定。
(二)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賠償金額不能高於保險金額。
(三)保險利益
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損失後,被保險人在索賠時,首先必須對受損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也必須以被保險人對該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
(四)賠償方法
在保險賠償方法中,有一些賠償方法對損失補償額有影響,使被保險人得到的賠償金額小於實際損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賠償。
1、限額責任賠償方法。限額賠償方法是指保險人只承擔事先約定的損失額以內的賠償,超過損失限額部分,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免責限度賠償方法。免責限度賠償方法,是指損失在免責限度內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超過限度時保險人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免責限度可分為相對免責限度和絕對免責限度兩種。相對免責限度,是指保險人規定一個免賠額免賠率,當保險財產受損程度超過免賠限度時,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付,不做任何扣除。絕對免責限度,是指保險人規定一個免賠額或免賠率,當保險財產受損程度超過免賠限度時,保險人扣除免賠額後,只對超過部分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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