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是警告詞,指某一系統、產品、或設備或操作的內部和外部的一種潛在的狀態,其發生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狀態,還有是一些機械類的危害。
基本介紹
名詞釋義,西方規定,中國規定,
名詞釋義
《韓非子·有度》:“外使諸侯,內耗其國,伺其危險之陂以恐其主。”險,一本作“ 嶮 ”。
漢 匡衡 《奏徙南北郊》:“勞所保之民,行危險之地,難以奉神靈而祈福祐。”
《醒世恆言·隋煬帝逸游召譴》:“欲泛 孟津 ,又慮危險。”
曹禺 《北京人》第三幕:“把自己的快樂完全放在一個人的身上是危險的。”
2.指險惡、險要之地。
《列子·黃帝》:“夫至信之人,可以感物也……豈但履危險、入水火而已哉!”
3.反義詞:
危險—安全
危險,Dangerous或danger:指材料、物 品、系統、工藝過程、設施或場所對人發生的不期望的後果超過了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危險的特徵在於其危險可能性的大小與安全條件和機率有關。危險機率則是指危險發生(轉變)事故的可能性即頻度或單位時間危險發生的次數。危險的嚴重度或傷害、損失或危害的程度則是指每次危險發生導致的傷害程度或損失大小。
西方規定
根據所具有的不同危險性危險物品分為9大類,25小類。
第一類:爆炸物
1.1:爆炸時會造成重大的危害。例:三硝基甲苯、炸藥、硝酸甘油
1.2:爆炸時會造成明顯的危害。
1.3:爆炸時伴隨火災等危害,但尚未達到大規模危害。
1.4:爆炸時造成較小的火災及爆發。(包括彈藥及爆竹)
1.5:引爆媒介物。(如引信)
1.6:非敏感物質。
第二類:氣體
氣體包括壓縮、液化、溶解等狀態,有些氣體還同時帶有其他危險性,如毒性及腐蝕性。
2.2:非易燃性氣體:無易燃性及毒性的氣體。例:氧、氮、氖
第三類:易燃性液體
3.2:閃點低於攝氏23度且沸點高於35度的易燃性液體。例:汽油、丙酮
第四類:易燃固體
4.1:與引燃物質接觸到時會引起燃燒的固體。例:火棉、鎂
4.3:接觸水時會釋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例:鈉、鈣、鉀
第五類:氧化媒介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5.2:以液體或固體形態存在的有機過氧化物。例:過氧化苯甲醯、異丙苯基過氧化氫
第六類:毒性及感染性物質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任何具有放射性的物質,該物品的外包裝印有放射性的黃色三葉標誌(LSA-III)。例:鈾、鈽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8.1:酸性物質。例:硫酸、鹽酸
8.2:鹼性物質。例:氫氧化鈉
第九類:其他危險性物質
其他危險品,是一種材料。但在運輸過程中不符合定義的任何其他危險類別。這一類包括:
1.任何具有麻醉性的物質(貨物),有毒或其他類似的;例如,可能會導致飛機機組成員極端的不適,擾亂其正確的判斷力。
中國規定
根據所具有的不同危險性危險物品分為8大類,23小類。
爆炸品
本類貨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或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本類貨物按危險性分為五項。
1.1 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如:硝酸甘油】
1.2 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3 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或兩者兼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4 無重大危險的爆炸物質和物品,本項貨物危險性較小,萬一被點燃或引燃,其危險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裝件內部,而對包裝件外部無重大危險。
1.5 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質【如:硝酸銨】
本項貨物性質比較穩定,在著火試驗中不會爆炸。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易燃液體
本類貨物系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於其危險特性列入其它類別的液體。其閉杯試驗閃點等於或低於61℃,但不同運輸方式可確定本運輸方式適用的閃點,而不低於45℃。本類貨物按閃點分為三項:
3.1低閃點液體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低於-18℃的液體。
3.2 中閃點液體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在-18℃至<23℃的液體。
4.3遇濕易燃物品,本項貨物系指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燒或爆炸。【如:鉀、鈉、銫、鋰、碳化鈣、磷化鎂、磷化鈣、矽化鎂】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5.1 氧化劑,本項貨物系指處於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鬆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或摩擦較敏感。【如:氯酸鉀、高錳酸鉀、高氯酸、過硫酸鈉】
5.2有機過氧化物,本項貨物系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如:過氧乙醚】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6.1 毒害品,本項貨物系指進入肌體後,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液體LD50≤2000mg/kg;經皮膚接觸24h,半數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塵、煙霧及蒸氣吸入半數致死濃度LC50≤10mg/L的固體或液體,以及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農藥。【如:苯酚、甲醇】說明:有毒氣體分類編號為:2.3
6.2 感染性物品,本項貨物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態,甚至死亡的物質。
放射性物質
腐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