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

追償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對被行政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予以賠償之後,對於有過錯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追回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權利。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行政機關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實施致害的行政侵權行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心理狀態。

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行政侵權行為主觀上無過錯,或者因知識欠缺、經驗不足,能力有限,又盡了一定努力而造成侵權損害的,行政機關就不能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應免予追償。追償權的設立對於防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違法亂紀,督促其善盡職守,避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畏懼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敢勇於行使職權的情況發生,提高行政效能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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