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春生與楊曉梅追償權糾紛申請案是2014年02月22日在內蒙古自治區阿榮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3)阿執字第191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2月22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阿榮旗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執
案由,案例,
案由
追償權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阿榮旗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3)阿執字第191號
申請執行人楊春生。
被申請執行人楊曉梅。
申請執行人楊春生與被申請執行人楊曉梅追償權糾紛一案,阿榮旗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阿民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於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於當日立案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應給付申請執行人8739.99元。2014年2月22日被申請執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阿榮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金樹林
審判員李國先審判員李業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夏秀萍
附:本裁定所依據的相關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執行裁定書
(2013)阿執字第191號
申請執行人楊春生。
被申請執行人楊曉梅。
申請執行人楊春生與被申請執行人楊曉梅追償權糾紛一案,阿榮旗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阿民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於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於當日立案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應給付申請執行人8739.99元。2014年2月22日被申請執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阿榮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金樹林
審判員李國先審判員李業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夏秀萍
附:本裁定所依據的相關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