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預先行使

追償權預先行使是指在法定情形下,擔保人可在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前,預先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以彌補將來因履行擔保義務而遭受的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追償權預先行使
  • 條件:債權人未申報債權
  • 領域:法律
  • 注意:預先追償的方式:
條件:1.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這是保證人在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時間要求,在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之前,保證人不能夠行使。、
2.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擔保法》第條將“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作為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先決條件。
3.保證人應申報保證債權。保證人追償權要預先實現,必須向人民法院申報其保證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4保證人的預先追償權的行使以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為前提,即不存在責任免除的情形。如果在債務人破產時,保證責任因《擔保法》規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保證人也沒有必要行使預先追償權。
注意:
1.預先追償的方式: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2.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只能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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