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條件,追究形式,
行政追償條件
稅務機關行使追償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受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支付了賠償金或返還了財產或恢復了原狀。
(2)行為人對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違法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或有重大過失。
追究形式
(1)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一般情況下,在行政責任的範圍之內,對行為人追究的主要是追償責任,即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2)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被追償人是數人,應國家各行為人在違法行為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過錯的輕重程度,分別確定其應程度的賠償費用。
(4)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賠償的,同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