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四季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融通四季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融通基金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融通四季添利債券LOF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融通基金
  • 基金管理費:0.60%
  • 首募規模:12.82億
  • 託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1614
  • 成立日期:20120301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的基礎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型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並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分離債券而產生的權證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在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範圍內,採取穩健的一級資產配置。通過對巨觀經濟運行狀況的研究,積極的調整和最佳化可轉債、信用債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的資產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獲得基金資產的穩定增值;並根據對股票市場的趨勢研判及新股申購收益率預測,適度參與一級市場首發新股和增發新股的申購,提高基金總體收益率。
2、固定收益類資產組合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債券組合構建過程中,具體的投資策略主要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可轉債投資策略、資產支持證券等投資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引起利率變化的相關因素進行跟蹤和分析。通過對巨觀經濟運行情況和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深入研究,形成對利率變化方向的預期,主動調整債券投資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降低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提高組合的久期。以達到利用市場利率的波動和債券組合久期的調整提高債券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根據不同信用等級債券與同期限國債之間收益率利差的歷史數據比較,並結合不同信用等級間債券在不同市場時期利差變化及收益率曲線變化,調整債券類屬品種的投資比例,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本基金還將積極、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較完善的行業研究平台和信用債券評級體系,研究和跟蹤發行主體所屬行業發展周期、業務狀況、公司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評估發行主體信用風險,確定信用產品的信用風險利差,有效管理組合的整體信用風險。
(3)可轉換債券的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禦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在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條款和發行債券公司基本面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利用可轉換公司債券定價模型進行估值分析。本基金還會充分借鑑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團隊及外部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對可轉債的基礎股票的基本面進行分析,形成對基礎股票的價值評估,最終選擇合適的投資品種。
(4)資產支持證券等的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類證券的定價受市場利率、流動性、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及其它附加條款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本基金將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場流動性分析和信用評級支持的基礎上,輔以與國債、企業債等債券品種的相對價值比較,審慎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
3、新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將積極參與新股申購。本基金將積極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較完善的行業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體系,分析首次發行股票及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再結合股票市場整體定價水平以及新股中籤率等因素,判斷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價格。充分發揮作為機構投資者在新股詢價發行過程中的對新股定價所起的積極作用,積極參與新股詢價及路演活動,有效識別並防範風險。同時參考一級市場資金利率成本,制定靈活的新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對於通過參與新股認購所獲得的股票,將根據其市場價格相對於其合理內在價值的高低,確定上市後繼續持有或者賣出。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份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初始面值;
(4)在滿足以上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50%。並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該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額的可供分配利潤大於0.02元且沒有進行過當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準日所在期間為準),則應於該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就此可供分配利潤實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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