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上投摩根分紅添利債券B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上投摩根
- 基金管理費:0.70%
- 首募規模:22.36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370022
- 成立日期:20120625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
投資範圍
本基金也可投資於股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權益類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金融工具,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股票增發,並可持有因所持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發的權證、因投資於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國內外巨觀經濟運行狀況、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走向、市場利率走勢、資金供求情況的綜合分析,結合對證券市場走勢、信用風險狀況的判斷,在基金契約的約定範圍內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現金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將對影響資產配置策略的各種因素進行跟蹤分析,據此對大類資產配置比例進行適時調整,以規避或控制市場風險,提高基金收益率。
2、債券投資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巨觀經濟變數(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工業增長、貨幣信貸、固定資產投資、消費、外貿差額等)和巨觀經濟政策(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外貿和匯率政策等)的分析,積極主動地預測市場利率的變動趨勢,相應調整債券組合的久期配置,以達到提高債券組合收益、降低債券組合利率風險的目的。在確定債券組合久期的過程中,本基金將在判斷市場利率變動趨勢的基礎上,根據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的當前形態,通過合理假設下的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最後確定最優的債券組合久期。
(2)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資產組合中的長、中、短期債券主要根據收益率曲線形狀的變化進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確定固定收益資產組合平均久期的基礎上,將結合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適時採用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或者基於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槓鈴及梯形策略構造組合,並進行動態調整。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將部分資產投資於信用債,深入挖掘信用類債券的投資價值,在承擔適度風險的前提下追求較高收益。本基金將利用內部信用評級體系對債券發行人及其發行的債券進行信用評估,並結合外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分析違約風險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判斷債券的投資價值。
本基金將重點分析債券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市場競爭地位、財務質量(包括資產負債水平、資產變現能力、償債能力、運營效率以及現金流質量)等要素,綜合評價其信用等級,謹慎選擇債券發行人基本面良好、債券條款優惠的信用類債券進行投資。
(4)互換策略
本基金可同時買入和賣出具有相近特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券種,利用不同券種在利息、違約風險、久期、流動性、稅收和衍生條款等方面的差別,賺取收益率差。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於回購成本的債券,獲得槓桿放大收益。
(6)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禦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可轉換債券的價值主要取決於其作為普通債券的基礎價值和內含期權價值。本基金將對發行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包括公司所處行業的景氣度、公司競爭力、財務狀況等,並結合對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頻率、信用風險等因素以及可轉換債券發行條款的深入分析,對其投資價值進行評估,選擇公司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安全邊際和良好流動性的可轉換債券,獲取穩健的投資回報。此外,本基金還將根據新發可轉債的預計中籤率、模型定價結果,積極參與可轉債新券的申購。
(7)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組合投資風險的前提下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綜合考慮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等因素,主要從資產池信用狀況、違約相關性、歷史違約記錄和損失比例、證券的信用增強方式、利差補償程度等方面對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與收益狀況進行評估,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確定資產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證資產安全性的前提條件下,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3、新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包括新股申購、增發等一級市場投資。本基金將採取多種手段有效識別並防範風險,適時參與新股申購與增發,力爭提高基金整體收益。本基金將研究首次發行股票及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並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評估股票的投資價值,從而判斷一、二級市場價差的大小。本基金還將綜合考慮資金成本、新股中籤率、新股上市後的股價漲幅統計、股票鎖定期間,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制定新股申購策略。本基金對於通過新股申購所獲得的股票,將根據其市場價格相對於其合理內在價值的高低決定持有或者賣出。
收益分配原則
2、同一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前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額可分配利潤超過0.01元時,至少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數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的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基金契約生效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7、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和分紅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按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第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