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

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在2002.12.05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02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證本市義務植樹適齡公民履行法定植樹義務,加快改善生態環境建設進程,根據《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組織實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綠化辦)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南北兩山綠化、林業、園林和財政、物價、工商、審計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本細則的實施工作。
義務植樹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市、縣、區綠化委員會的統一安排,承擔相應的義務植樹任務,配合主管部門搞好本細則的實施。
第三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一年以上的男18至60周歲、女18至55周歲的公民,每人每年必須完成義務植樹5棵或相應勞動量的綠化任務,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第四條 城鎮義務植樹適齡公民的義務植樹勞動,按照下列規定組織進行:
(一)在職和退休職工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
(二)個體工商業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
(三)無固定就業單位的城鎮公民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組織進行;
(四)大中專院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組織進行;
(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一年以上的暫住人員,有就業單位的由其單位組織進行,無就業單位的由其暫住地的街道辦事處組織進行。
第五條 綠化委員會應當會同南北兩山綠化、林業、園林等部門,依照義務植樹規劃制定義務植樹年度計畫,向義務植樹責任單位分配義務植樹任務、劃定義務植樹地段,並提供必要的義務植樹條件。
分配義務植樹任務和劃定義務植樹地段,應當以南北兩山綠化和城市園林綠化為重點。義務植樹投入的勞動,應當全部用於營造國有林、集體(單位)林和其他公共綠地。
義務植樹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和安排,組織義務植樹責任人,在劃定的地段按要求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第六條 全民義務植樹實行登記卡制度。
登記卡由市綠化辦統一製作,縣、區綠化辦負責發放並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登記卡一式三份,分別由發放機關、日常管理機構和義務植樹責任單位留存。
第七條 市綠化辦應當每半年對義務植樹登記卡進行一次審核並進行匯總統計,平時應當根據登記卡對發放機關、日常管理機構的管理工作和義務植樹責任單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區綠化辦應當根據登記卡對義務植樹責任人任務完成情況加強監督檢查,按期核實登記卡並按市綠化辦規定的時間匯總統計相關數據,及時向市綠化辦報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措施,經常性地清查、核對登記卡與義務植樹責任人的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並向縣、區綠化辦報告。
義務植樹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登記卡要求,如實登記本單位情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接受綠化辦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應當承擔義務植樹任務但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任務的城鎮公民,經本人或責任單位申請,所在縣、區綠化委員會批准,按照每株6元的標準繳納綠化費。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非公有制經濟業主,均應按照《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和《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承包南北兩山綠化任務,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應當承包南北兩山綠化但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承包的,經本單位申請,所在縣、區或者市綠化委員會會同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按照當年應承包面積每畝220株、每株6元的標準繳納綠化費。
承包南北兩山綠化任務的單位未按規定完成綠化面積和樹木栽植株數,或者栽植樹木成活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其不足額部分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綠化費。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義務植樹適齡公民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應當承擔義務植樹任務但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任務的農村義務植樹適齡公民,可以自願出資委託他人代其履行植樹義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均不得向農村公民收繳綠化費。
第十一條 綠化費由市、縣、區綠化辦負責收繳。
綠化辦應當會同南北兩山綠化、林業、園林等部門和義務植樹登記卡日常管理機構、綠化費委託收繳機構,以義務植樹登記卡為依據,按年度核定綠化費收繳基數。
第十二條 綠化費按照下列辦法收繳:
(一)在職和退休職工應當繳納的綠化費,由其所在單位集中統一向縣、區綠化辦繳納;
(二)個體工商業戶和無固定就業單位的城鎮公民應當繳納的綠化費,由縣、區綠化辦分別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收繳;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一年以上的暫住人員應當繳納的綠化費,有就業單位的由其單位集中統一繳納,無就業單位的由其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收繳;
(四)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範圍內應當收繳的綠化費,由市綠化辦委託開發區管委會收繳。
第十三條 未經綠化辦委託,任何單位均不得收繳綠化費。
綠化辦不得委託個人收繳綠化費。
綠化辦及綠化費委託收繳機構,對持有已繳納綠化費憑證的義務植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持有原籍綠化委員會已履行當年植樹義務證明的暫住人員,不得重複收繳綠化費。
第十四條 收繳綠化費,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綠化費收費票據由財政部門供給同級綠化辦,由綠化辦統一核發。縣、區綠化辦領取和核發綠化費收費票據,應當向市綠化辦備案。
第十五條 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城鎮公民或責任單位申請繳納綠化費,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縣、區綠化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按規定程式、時間和標準繳納;不予批准的,應當按規定參加義務植樹勞動並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縣、區綠化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繳納綠化費的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綠化費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
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應當對綠化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綠化費收繳、管理、使用和監督的具體辦法,按照省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綠化辦對綠化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縣、區收繳的綠化費應當用於義務植樹,不得挪作他用。
綠化費用於義務植樹的生產性支出不得低於80%,並主要用於南北兩山綠化重點項目。
縣、區收繳的綠化費,10%應當上繳市綠化辦統籌調劑,主要用於南北兩山綠化。
第十八條 使用綠化費,應當編制年度使用計畫。
綠化費年度使用計畫由綠化辦編制,經綠化委員會審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綠化辦編制綠化費年度使用計畫,應當徵求同級南北兩山綠化、林業、園林和財政部門的意見。
縣、區綠化費年度使用計畫,應當報市綠化辦和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林權單位應當承擔義務栽植樹木的管護責任,按有關規定保證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委員會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應當繳納綠化費的,按應繳綠化費數額2至3倍追繳綠化費;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責令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如實填報義務植樹登記卡或者虛報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的;
(二)應當繳納綠化費而不繳納,或者申請繳納綠化費未獲批准也不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
(三)在南北兩山承包綠化的單位未按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又不繳納綠化費的;
(四)林權單位未履行管護職責造成義務栽植樹木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綠化辦或綠化費委託收繳機構違反綠化費收繳規定收繳綠化費,以及綠化辦委託個人收繳綠化費的;
(二)收繳綠化費不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的;
(三)未經綠化辦委託擅自收繳綠化費的;
(四)坐支、挪用綠化費的;
(五)違反綠化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4月29日蘭政發(1991)51號檔案頒布的《蘭州市收繳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實施細則》和《蘭州市實行全民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的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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