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開發管理實施辦法

《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開發管理實施辦法》是1993年05月22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開發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604
  • 發布日期:1993-05-22
  • 生效日期:199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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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開發管理實施辦法
(1993年2月26日甘肅省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3年5月22日甘肅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1993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檔案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加快綠化蘭州南北兩山,保護綠化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蘭州南北兩山綠化開發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南北兩山是:蘭州市城區範圍內南北兩面的荒山(以下簡稱兩山),南山東起大青山、西至蘆草山,北山東起楊家灣、西至紅山嘴。
根據綠化發展情況,需要延伸兩山綠化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兩山綠化開發堅持單位承包、以綠化為主、綜合利用的方針。承包單位按照統一規劃,可以在承包地內建立綠化經濟林、副食生產和遊覽基地。承包區的綠化覆蓋率必須達到70%以上。誰承包、誰投資、誰受益,長期不變。
第四條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開發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南北兩山綠化開發和管理工作。
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等近郊四區人民政府按統一規劃,組織轄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鄉村,分片、分段承包荒山,建立本單位的義務植樹綠化基地。
第二章 規劃與開發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兩山綠化開發列為城鄉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兩山綠化總體規劃,加強綠化開發和管理。
近郊四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兩山綠化開發總體規劃,制定本區的規劃。各承包單位,按市、區人民政府兩山綠化規劃要求,制定本單位具體規劃,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付諸實施。
第六條近郊四區人民政府與轄區各綠化承包單位應當簽訂綠化契約,辦理土地劃撥手續,並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兩山範圍內,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兩山綠化總體規劃,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植樹造林,並鼓勵農民個人造林,進行綠化。
第八條凡在承包綠化地段內的撂荒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無償劃撥給承包單位作為綠化開發用地。
第九條兩山範圍內,按規劃需要退耕綠化而在限期內未綠化的集體土地,單位承包範圍內屬於集體所有的插花地,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劃給承包單位進行綠化,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征地手續。
第十條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木、林地及個人所有的林木、使用的林地,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其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一條承包單位因搞綠化開發修建房屋、道路以及上水工程等,需要占用耕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征地手續。
第十二條兩山範圍的公墓區,不得任意擴大。非公墓區的墳地,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發布公告,限期搬遷,逾期不搬的,承包單位按無主墳處理。
第三章 權益
第十三條承包單位在兩山興辦的林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書,享有產品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國家建設需要占用時,由占用單位按有關規定付給補償費。
第十四條承包單位興辦的養林企業建成投產後,享受有關稅收的優惠待遇。
對養林企業減免的稅款,必須全部用於兩山綠化開發建設。
養林企業的認定,由區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兩山綠化開發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承包單位的綠化與養林企業可以吸收臨時工,經市公安局林業分局審查後辦理《暫住證》。
第十六條兩山綠化開發上水工程,享受農業用電待遇,供電部門應按農電標準收繳電費。
第四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兩山綠化開發管理部門和綠化承包單位,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搞好兩山綠化開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證綠化開發正常進行,保持林木植被繁盛和綠化設施完好,不斷提高綠化質量和效益。
第十八條各承包單位的綠化開發工程項目必須按總體規劃要求進行設計,並報經市兩山綠化開發管理部門審批。
重大綠化開發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由市兩山綠化開發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審定,工程竣工後參加驗收。
第十九條兩山綠化上水工程,由兩山綠化開發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由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兩山綠化開發管理部門和水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統籌安排綠化和農業用水,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加強用水管理。
第二十條市公安局林業分局負責兩山綠化區的林木保護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兩山綠化開發區屬封山護林區,嚴禁在林區內開墾、放牧、砍伐樹木、毀壞草皮、獵捕野生動物。
第二十二條兩山遊覽區、封山護林區嚴格控制火源,禁止野外用火,不準擅自貯存易燃易爆物品。
承包單位應當設定防火標誌和設施,並經常保持性能完好。
第二十三條兩山前山範圍嚴禁挖砂、採石、取土。在兩山後山範圍挖砂、採石、取土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兩山綠化開發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開採許可證,在劃定地段開採。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綠化開發管理兩山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獎勵;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授予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區兩山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承包單位無故不完成承包綠化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除按規定收取綠化費外,並加收二至三倍的綠化費;承包契約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按契約規定辦理。
(二)在兩山封護區開墾、放牧或者攀折花木、偷摘果實的,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林木,並處以損失金額二至三倍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違章建設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地貌,並按工程造價的5-15%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安局林業分局給予處罰:
(一)盜伐林木和偷盜幼樹情節輕微的,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或者繳納補種費用,並處以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濫伐林木情節輕微的,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或者繳納補種費用,並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採石、挖砂、取土致使山體植被受到毀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收繳五至七倍的恢復植被補償費。
(三)違反規定用火的,予以警告,並處以10-50元罰款;造成較大損失的,責令限期賠償損失,並處以50-500元罰款。
(四)毀壞綠化工程設施和建築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有前款各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養林企業減免的稅款未用於兩山綠化開發建設的,由稅務部門取消其減免稅款的優惠待遇,並責令補交已減免的稅款。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如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既不履行、又不申請複議,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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