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可持續發展和西部大開發戰略,保護綠化承包者的合法權益,加快本市南北兩山綠化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南北兩山綠化建設和經營管理。
南北兩山綠化的規劃建設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南北兩山綠化建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由近及遠,先易後難,集中連片,整體推進;
(二)運用市場機制,吸納多種經濟成份參與,誰承包,誰投資,誰受益;
(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以綠為主,綜合開發,逐步實現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效益的協調統一;
(四)林水結合,建管並重,依靠科技,注重質量,保證水利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提高樹木成活率;
(五)納入退耕還林(草)的,實行以糧代賑,個體承包,封山綠化。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制定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管理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規劃和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組織轄區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業主和城鄉居民,建立義務植樹基地或者承包綠化任務,並負責經營建設和管護。
計畫、財政、林業、園林、水電、農業、糧食、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綠化承包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承包南北兩山綠化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綠化承包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作為綠化用地,無償劃撥給綠化承包者使用。
第九條 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內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根據南北兩山綠化規劃的要求,由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造林綠化,鼓勵農戶或農民個人承包綠化。
第十條 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內的耕地,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承包農戶退耕還林(草),並納入林地管理。原承包農戶無力進行綠化或者連續兩年棄耕撂荒的,可以終止承包契約,由原發包方調整給有能力綠化的農戶,或者承包給其他公民、法人和經濟組織造林綠化。
承包綠化地段內的插花耕地,原則上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另行調劑置換。對其中投入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園等,由置換雙方協商、發包方審核並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採取租賃、入股或其他補償方式處理。
第十一條 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內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溝,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造林綠化,也可以承包給其他公民、法人和經濟組織造林綠化。
未經批准開墾的荒山、荒坡,凡能按政府要求造林綠化的,可以與其簽定綠化承包契約。否則,予以收回,封山育林或者另行招標承包綠化。
第十二條 綠化承包者因相關建設需要在承包範圍以外徵用或租用耕地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劃撥或承包給單位、農戶和公民個人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予以確認,七十年不變。
有關部門在辦理前款規定的確權發證手續時,只收取工本費。
第三章 權益保障
第十四條 綠化承包者承包的林地使用權,在承包範圍興辦林場和養林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以及財產、產品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國家建設需要占用時,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納入計畫退耕還林(草)的,享受國家有關退耕還林(草)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凡經劃撥承包綠化的國有土地,在不改變綠化用途的前提下,經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允許將其使用權在承包期內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和繼承。
第十六條 綠化承包者在承包的林地範圍內,凡符合綠化規劃,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林草覆蓋率不低於70%的,經所在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證,允許興辦種植、養殖、加工、旅遊、服務等養林企業,並依法納稅。市、區(縣)財政將納入本級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內按年度列支給興辦單位,用於南北兩山綠化。
養林企業的認定,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查,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養林企業證書。
第十七條 本市破產、困難企業可以組織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南北兩山綠化任務。集體由企業申報,個人憑《下崗證》或《失業證》申報,經所在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優先獲得承包綠化的權利。
下崗、失業人員承包南北兩山綠化面積超過五十畝的,除享受國家有關下崗、失業人員規定的待遇外,按承包契約完成綠化任務並經驗收合格後,承包期的前三年每年每畝給予100元的政府補助。
造林單位的用工應優先吸收本市下崗職工和農村剩餘勞動力,有關部門負責為其免費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綠化承包者用於南北兩山綠化的苗木,由有關部門納入計畫,依據國家荒山造林的政策規定負責調配或者給予費用補助。
南北兩山綠化主要的供水、道路等基礎設施,由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多渠道籌集資金,按規劃統一投資建設。
南北兩山綠化供水系統的用電,供電部門應當按農業高揚程灌溉優惠電價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統和通過城市污水處理系統供水的,免徵設施增容費和污水處理費。
第十九條 凡自願以個人或數人聯合承包南北兩山綠化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契約期滿要求回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負責安排。
從事本單位承包南北兩山綠化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按林業一線生產人員待遇的規定給予應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條 外地來本市承包南北兩山綠化的單位和職工,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市或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協調辦理承包手續,市或區(縣)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其檔案管理、關係接轉和代辦社會保險金的繳納手續。
外地來本市承包南北兩山綠化面積超過五十畝並按承包契約完成綠化任務,要求在本市落戶的,經市或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令部門審核,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機關批准,可以辦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城鎮戶口。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化承包者,應當在各自職責和契約約定的範圍內,建立、健全責任管理制度,負責有關配套建設,落實林木和水利等設施的管護措施,保證綠化開發建設正常進行,提高綠化質量和效益。
市、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承包者完成綠化任務和林木、水利設施的管護情況以及種苗質量等,適時組織檢查驗收,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
市、區(縣)計畫、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對南北兩山綠化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等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綠化承包者不得擅自改變林地使用性質。對所種植的林木應當運用科學技術加強撫育管理,及時防治病蟲害,做好抗旱防汛等工作,保證林木生長良好。
第二十三條 綠化承包者的開發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南北兩山綠化規劃的要求進行立項和設計,由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查,按職責分工報請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重大綠化開發工程的設計方案審定和竣工驗收,必須有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參加。
綠化開發建設工程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同時編報水土保持方案,並在主體項目的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分別進行水土保持勘測設計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綠化和農業用水,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林業公安機關應當把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的林木、設施保護和社會治安管理作為重點,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盜伐林木和破壞綠化設施等犯罪活動。
市、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化承包者應當配合林業公安機關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已經形成的林地內開墾、放牧、砍伐樹木、毀壞植被、獵捕野生保護動物。
第二十七條 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內嚴格控制火源,禁止野外用火和擅自貯存易燃易爆物品。
在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經政府批准設立的公墓區,由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政、公安部門劃定專門的用火場地或設立專門的用火設施,禁止在專門場地和設施之外用火。
市、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建護林防火隊伍,落實護林防火措施和責任。綠化承包者也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工作,在各自承包區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和防火設施,並保持性能完好。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的前山挖砂、採石、取土。確因建設需要挖砂、採石、取土的單位和個人,經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後山劃定地段開採。
第二十九條 南北兩山綠化規劃建設範圍內的公墓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管理,不得任意擴大。非公墓區的墳地,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公告,限期搬遷,逾期不搬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綠化承包者未完成當年綠化承包任務的,由市、區(縣)南北西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契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外,依照有關規定加收二至三倍的綠化費;連續兩年均未完成綠化承包任務又不採取措施改正的。經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標承包綠化。
單位有條件而不承包綠化任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和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在禁止區域放牧、獵捕和損毀林木、植被的,責令其補栽樹木或者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損失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二)毀林綠化和水利等工程設施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三)綠化承包者擅自改變林地使用性質,或者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林木死亡的,責令承包者和有關責任單位恢復綠化、補栽樹木或者賠償損失,可以並處損失數額三至五倍的罰款。拒不接受處理和處罰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和有關權證另行招標承包,將其地上附著物予以拍賣,所得款額在扣除應繳水電、苗木補植等費用及罰款後,餘數退還原綠化承包者。
(四)擅自開墾、採石、挖砂、取土致使山體植被受到毀壞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按恢復植被所需費用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五)違法建造建(構)築物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原貌,並按《蘭州市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林業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濫伐、盜伐林木和偷盜幼樹情節輕微的,責令其補栽被伐數量十倍的樹木或者繳納相應的補種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用火的,予以警告,可處以50至2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處損失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市、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失職失察影響工程進展或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開發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