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9日西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9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南北兩山綠化條例
- 地區:西寧市
- 對象:南北兩山綠化
- 目的:加快西寧地區的綠化建設
第一條 為了加快西寧地區的綠化建設,保證南北兩山綠化總體規劃的實施,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駐西寧地區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街道、農村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南北兩山的綠化區域:南山東起楊溝灣西至西山灣,北山東起韻家口西至小酉山。
第四條 西寧南北兩山綠化指揮部統一領導和組織南北兩山綠化工程和綜合開發工作。市、區綠化委員會分級負責南北兩山的造林綠化。
第五條 綠化南北兩山是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的一部分。西寧地區各單位都有綠化南北兩山的義務,實行按系統、按部門、按單位劃片承包,長期不變的綠化辦法。
第六條 南北兩山綠化工程竣工後的林業管護,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承包單位依法經營管理。
第七條 綠化指揮部和市、區綠化委員會的職責:
(一)下達實施南北兩山綠化任務,劃定綠化承包責任區,與承包單位簽定承包契約;
(二)負責南北兩山綠化的水利主體工程和主要道路的設計與建設;
(三)向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綠化用地手續,處理林業糾紛;
(四)協助承包單位選定適宜樹種,購置苗木,防治病蟲害;
(五)對承包單位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和諮詢工作;
(六)籌措南北兩山綠化工程所需的經費;
(七)對承包單位造林、管護及林木存活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年終評比。
第八條 承包綠化單位的職責:
(一)按照綠化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平整土地,適時種草、植樹,保質保量完成綠化任務;
(二)管護維修水利工程、道路,修建配套的小型水利灌溉設施及便道;
(三)確定專人管護,做好病蟲害防治和安全防火工作,鞏固綠化成果,保證存活率達到75%以上;
(四)制止破壞綠化成果和綠化工程設施及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五)保護綠化承包責任區內的各種設施和文物古蹟。
第九條 承包單位在承包區內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由市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林權證。
第十條 採伐成材林木,必須按照《森林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承包單位在保證綠化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承包區內進行有利於綠化、美化環境的基本建設,允許從事養殖業(舍飼圈養)、種植業、旅遊服務等多種經營和聯辦養林企業。
第十二條 綠化區域實行封山育林、育草,嚴禁開荒、挖沙、採石、取土、放牧、打獵、砍柴、打草、建墳、野外用火。
第十三條 綠化南北兩山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經費,應當貫徹國家、單位、集體和個人多渠道籌集的原則,採取在有關部門的專項經費中安排,單位和社會集資,省、市財政適當補助的辦法解決。
承包單位所需的綠化經費自行解決,可以分別在單位自有資金、預算外資金、企業營業外支出和綠化收益中開支。
第十四條 對在南北兩山綠化造林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綠化指揮部和市、區綠化委員會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對無故不完成綠化南北兩山任務的單位,由市綠化委員會責令限期完成。
第十六條 對破壞南北兩山綠化成果和綠化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西寧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