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

《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於1995年12月15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施行,1999年進行了修訂。2014年3月15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十七屆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修訂)》。2014年5月29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查批准了新修訂的《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
  • 發布機關: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批准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年5月29日
條例簡介,制定背景,條例全文,條例(修訂)的說明,審查意見,

條例簡介

1995年2月24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15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1999年9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批准《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的決定修正。2014年3月15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14年5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制定背景

2014年5月29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查批准了新修訂的《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為維護肅南縣草原生態平衡、規範草原管理開發利用撐起了新的法律“保護傘”。
有的《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於1995年12月15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施行,1999年進行了修訂。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加強肅南縣草原保護和建設、有效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草原重利用輕建設、超載過牧現象嚴重,草原鼠害、病蟲害等自然災害頻發,草原退化、沙化和荒漠化趨勢加劇,尤其是草原獎補政策實施後,草原監管難度增大,原有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草原保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通過修訂。2006年12月1日,《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細則》修訂為《甘肅省草原條例》。為了遵循法制統一原則,也為了適應農牧區發展實際,強化草原保護、建設與合理利用,2014年3月15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十七屆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修訂)》。
針對原有條例對草原監管部門和機構的職責劃分不清,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執法缺位、執法越位以及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等實際情況,條例第四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保護、管理、規劃、建設和利用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對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草原監管職能進行了強化。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自治縣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要合理劃定基本草原範圍,實行重點保護和建設。自治縣對退化、沙化、荒漠化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和其他草原,應採取禁牧、休牧、劃區輪牧、草畜平衡等措施,改善和提高草原的生態功能。凡實行禁牧、草蓄平衡的草原,應設立明顯標誌。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草原禁牧區的監管工作,定期對草畜平衡草原區的載畜量進行核查,防止超載過牧。
針對草原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糾紛處理不規範的問題,條例規定,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調解的,可以向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從而明確了在草原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發生糾紛時調處的程式和職權。
為了進一步規範草原征(占)用行為,切實保障草原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在征(占)用草原的辦理程式、草原補償費、牧民安置補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獎勵與處罰也是該條例修訂的重點部分。依據《甘肅省草原禁牧辦法》和《甘肅省草原條例》相關規定,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自治縣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實行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及建設人工草地的,依據國家政策,應給予補助和獎勵。”與此同時,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採集重點保護的草原野生植物、污染草原環境、超載過牧和代放縣外牲畜等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的規定。
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肅南草原管理不僅事關肅南各族牧民的生產生活問題,也直接影響到祁連山水源涵養保護,更牽扯到河西走廊的水源保護。科研表明,祁連山的水源涵養主要靠草原。管好這片草原,是甘肅擔當起生態屏障建設重任的必然要求。這次條例進行修訂,使管理職責更加細化、具體,很及時,很有必要。

條例全文

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修訂)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公 告
(2014年7月15日自治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修訂)》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5月29日批准。經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修訂)
(1995年2月24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15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1999年9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批准《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的決定修正。2014年3月15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14年5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態環境,維護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條例》和《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坡、人工草地以及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宜牧地。
第三條 加強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是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保護草原是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的義務。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保護、管理、規劃、建設和利用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國土資源、環保林業、交通運輸、公安、工商、城鄉建設、水務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草原保護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草原監督管理、草原技術推廣和草原監測調查等機構負責自治縣草原行政執法、監督、技術推廣、草原監測、面積調查和適宜載畜量核定等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草原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受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礦藏開採或工程建設徵用、使用草原,臨時占用草原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核查草原載畜量,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會同鄉(鎮)、村辦理草原承包經營契約的變更登記和草原的臨時調劑;
(六)做好草原防火及監督工作;
(七)徵收草原植被恢復費,做好征(占)用草原補償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草原技術推廣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草原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開展草原新技術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
(三)指導農牧民做好草原封育、改良、建設和飼草料生產;
(四)開展草原病蟲鼠害及有毒有害植物監測調查和防治工作;
(五)負責牧草種子的檢疫、檢驗、培育和引進工作。
第九條 自治縣草原監測調查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草原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根據國家標準開展草原生產能力監測、評等定級和載畜量核定;
(三)調查各種草原類型的分布、面積、等級、產草量和載畜量;
(四)調查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圍欄草地的分布、面積和產草量等內容。
第十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草原屬於全民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
第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集體所有制單位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件,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的草原,採取戶、聯戶等形式,承包給單位或個人使用。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履行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草原承包經營權可以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在縣內有序進行流轉,並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劑草原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會同鄉(鎮)、村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調劑解決。
第十四條 自治縣推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合理劃定基本草原範圍,實行重點保護和建設。
自治縣對退化、沙化、荒漠化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和其他草原,應採取禁牧、休牧、劃區輪牧、草畜平衡等措施,改善和提高草原的生態功能。
凡實行禁牧、草畜平衡的草原,應設立明顯標誌。
自治縣對行政區域內的草原實行禁牧、草畜平衡制度,建立建、管、用和責、權、利相統一的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責任書。
第十五條 草原經營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下列原則解決:
(一)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調解的,可以向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承包戶與承包戶之間草原使用權發生爭議的,由村民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或不願調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調解或裁決。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村與村之間的草原權屬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調解或裁決,並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鄉(鎮)與鄉(鎮)之間或鄉(鎮)與縣屬單位之間的草原權屬爭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調解或裁決。當事人對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未解決之前,雙方當事人應撤出爭議地區,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挑起事端,激化矛盾,不得破壞爭議地區的草原及其建築設施,不得拆除和移動草原上固有的邊界標記。
第十六條 在調解、仲裁和裁決草原權屬爭議時,應按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一)承包戶與承包戶之間的草原界線以承包契約確定的界線為準;
(二)鄉(鎮)、村之間的草原界線以行政區劃界線為準;
(三)廠(場)礦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界線,以正式批准建廠(場)礦時的界線為準;
(四)經自治縣人民政府重新劃定或裁決的界線,以重新劃定或裁決的正式檔案為準。
第十七條 草原承包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草原,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
(二)對畜牧業生產成果和經濟利益自主支配;
(三)接受國家資助,按規定建設、保護草原;
(四)在草原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受到侵犯時,要求依法處理或賠償損失;
(五)承包草原被依法征(占)用的,應當獲得相應的補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草原承包經營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全面履行承包契約,接受國家指導,服從自治縣、鄉(鎮)、村草原建設和經濟發展統一規劃;
(二)對草原進行投資建設和保護,配合有關單位防治草原病蟲鼠害;
(三)以草定畜,合理利用,嚴格執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有關規定;
(四)接受自治縣草原管理機構的監督;
(五)保護草原建設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十九條 擁有草原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採取圍欄封育、補播改良、病蟲鼠害防治、施肥灌溉和建立飼草飼料基地及防災保畜基地等綜合措施,有計畫地進行保護建設。
第二十條 加強草原科技隊伍建設,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有計畫地開展農牧民科技培訓,推廣套用草原科技成果。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對因超載過牧出現的草原退化,應責成使用單位或個人採取禁牧、草畜平衡等綜合措施,限期恢復植被。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草原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草原生態環境,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第二十三條 草原基礎設施,誰建設誰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自願交回或依法收回承包草原的,發包方對其基礎設施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國家、集體和個人因建設需要征(占)用草原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草原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國家、集體和個人征(占)用草原的,應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協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劃草場面積,並按法定程式審批或報批;
(二)國家、集體和個人征(占)用草原的,應在批准劃定的範圍內進行;在作業完畢的同時,對凡能恢複利用的草原,征(占)用者應及時恢復草原植被;
(三)征(占)用草原的單位或個人應保護草原上的水源、渠道、道路和橋樑等設施,如有毀壞,應限期修復或新建相應的設施;
(四)國家、集體和個人徵用草原的,應在徵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補償費、牧民安置補助費,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臨時占用草原的,應在占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補償費,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牧民安置補助費、草原補償費由自治縣專項用於草原植被恢復和牧民安置補償。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五)徵用或者使用草原、採集或者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和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應當向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使用按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執行。草原補償費、牧民安置補助費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草原病蟲鼠害和草原自然災害的預測預報及防治工作,並制定實施辦法和應急預案。
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在草原治蟲滅鼠時,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及可能導致二次中毒的農藥。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草原防火工作,嚴格執行《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防火條例》,建立草原防火責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應急預案。
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為草原防火期。
第二十七條 禁止採集、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草原野生植物。
在草原上採集甘草、麻黃草等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實行採集證制度。
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採集的人員進行統一培訓,採集者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和時段內進行採集,並按規定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加強草原植被保護,禁止在荒漠化、沙化和生態脆弱區砍、挖、拔固沙植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墾草原。
第二十九條 草原上的圍欄、棚舍、藥浴池、配種站、道路和試驗基地、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加強管護,不得隨意破壞和拆除,毀壞者應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在草原上從事採礦、加工等生產活動的,應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其他有關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中應包括草原生態環境保護方案。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草原上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廢渣及其他有害污染物。
第三十一條 歷史形成的草原牧道、飲水道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障攔阻。機動車輛在草原上行駛應按固定路線行駛,沒有固定路線的,按指定路線行駛。
第三十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草原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代放縣外牲畜。
第三十三條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的,應徵得草原所有權、使用權人和承包經營者的同意,並經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技術推廣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實行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及建設人工草地的,依據國家政策,應給予補助和獎勵。
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草原禁牧區的監管工作,定期對草畜平衡草原區的載畜量進行核查,防止超載過牧,維護草畜平衡。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一)國家、集體和個人征(占)用草原的,在作業完畢的同時,對凡能恢複利用的草原,應限期恢復草原植被或者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征(占)用者承擔;
(二)非法開墾草原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採集、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無證採集、未按採集證規定採集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草原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採集證的,應當收回採集證;
(四)機動車輛在草原上違反規定路線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每次賠償草原損失費五百元至一千元;
(五)對破壞草原上的水源及渠道、道路、橋樑等設施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六)未經法定程式,變更或終止草原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他人草原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終止侵權行為,並退回侵占的草原;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七)凡在草原上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和廢渣的,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八)草原承包經營者拒不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簽訂,逾期仍不簽訂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草原禁牧區放牧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依據《甘肅省草原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甘肅省草原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限期出欄;
(十一)代放縣外牲畜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個羊單位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阻礙草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及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修訂)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修訂)》作如下說明: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我縣有基本草原2677.55萬畝,占全縣國土總面積的74.73%。草原既是發展草原畜牧業這一傳統優勢產業的重要載體,又是建設西部生態安全螢幕障的重要基礎。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資源,對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行《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於1995年12月15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施行,1999年又進行了修正。現行《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對維護草原生態平衡,依法加強草原保護、管理和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縣在草原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草原超載過牧、亂墾亂挖現象突出;部分草原鼠害、病蟲害還未得到有效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的趨勢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草原承包經營中存在“重利用輕管護、重索取輕建設”等掠奪性使用現象;投入不足,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滯後;草原補獎政策實施後,草原監管難度增大等等,特別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修訂和《甘肅省草原條例》的頒布施行,現行《條例》中部分條款已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不相適應。為切實保障法制統一,有效解決好自治縣在草原保護、管理和利用方面出現的新問題,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以及《甘肅省草原條例》在我縣的正確貫徹實施,進一步提高草原保護、管理和利用效率,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已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二、修訂《條例》的指導思想及修訂過程修訂《條例》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新頒布的《甘肅省草原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突出草原畜牧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優先原則,體現草原資源保護主題。對現行《條例》中切實可行的條款予以保留;對現行《條例》中未涉及到的方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甘肅省草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充、完善;對現行《條例》與上位法不一致或已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通過修訂,進一步強化草原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的辦法措施,切實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草原資源永續利用,促進自治縣草原畜牧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做好對現行《條例》的修訂工作,在縣委的統一領導下,縣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部署開展修訂前期的調研和準備工作,2O07年,縣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工作列入自治縣民族立法規劃,並提出了修訂《條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縣政府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及時成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修訂方案和具體工作流程。2009年4月,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現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初稿,之後,修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召開農牧系統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業務單位負責人會議,對《條例》初稿進行了兩次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第三稿和第四稿。2010年,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甘肅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等政策措施,又一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第五稿。2012年8月,自治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了縣直各部門、單位和各鄉(鎮)的意見建議。2013年5月,自治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後,分別徵求了省人大民僑委、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農牧廳以及市政府法制辦、市畜牧獸醫局的意見建議。根據省人大民僑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農牧廳和市政府法制辦等省、市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再次修改。2013年12月11日,自治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三次審議。2014年3月15日,提請自治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後的《條例》保留九條,修改三十一條,刪除五條,增加五條,共四十條。三、《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在這次修訂中,繼續沿用了現行《條例》的基本框架。主要是對現行《條例》中的部分條、款、項進行了修改、補充和規範,保留了合理條款,刪除了無實際意義、內容重複和與上位法相牴觸的條款,增加了上位法明確的新規定、新制度以及自治縣長期以來在草原管理方面總結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針對現行《條例》對草原監管部門和機構的職責劃分不清,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執法缺位、執法越位以及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等實際情況,將《條例》第四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保護、管理、規劃、建設和利用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對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草原監管職能進行了強化;《條例》第五條對國土、環保林業、交通運輸、公安、工商、水務和旅遊等有關部門草原監管職能進行了明確;《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對自治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草原監督管理、草原技術推廣和草原監測調查等機構的職權作了細化和補充。(二)為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責任制,切實維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有效利用和保護草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關於“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施草原承包經營責任制以來的實際,《條例》對草原承包、流轉、解除契約等方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條例》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為第三款,規定:“草原承包經營權可以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在縣內有序進行流轉,並簽訂書面契約。”(三)為有效遏制草原退化趨勢,促進草原植被恢復,改善草原生態環境,實現草原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和草地資源永續利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甘肅省草原條例》有關規定,將《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自治縣推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合理劃定基本草原範圍,實行重點保護和建設。自治縣對退化、沙化、荒漠化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和其他草原,應採取禁牧、休牧、劃區輪牧、草畜平衡等措施,改善和提高草原的生態功能。凡實行禁牧、草畜平衡的草原,應設立明顯標誌。自治縣對行政區域內的草原實行禁牧、草畜平衡制度,建立建、管、用和責、權、利相統一的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責任書。”(四)針對草原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糾紛處理不規範的問題,在《條例》第十五條增加了一項:“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調解的,可以向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內容,並對該條的其餘三項也進行了修改,從而明確了在草原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發生糾紛時調處的程式和職權。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對草原權屬爭議的處理中增加了“仲裁”這一程式,從而完善了鄉村調解、縣上仲裁、司法保障的農牧村草原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五)為進一步規範草原征(占)用行為,切實保障草原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條例》在征(占)用草原的辦理程式、草原補償費、牧民安置補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在《條例》第十七條中增加了“承包草原被依法征(占)用的應當獲得相應的補償”的內容,將《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集體和個人征(占)用草原的,應由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協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劃草場面積,並按法定程式審批或報批……徵用或者使用草原、採集或者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和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應當向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使用按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執行。草原補償費、牧民安置補助費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六)為切實解決非法採集、無序採集、破壞性採集草原野生植物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範採集、管理和查處行為,將《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禁止採集、收購髮菜。在草原上採集甘草、麻黃草等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實行採集證制度。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採集的人員進行統一培訓,採集者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和時段內進行採集,並按規定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七)為進一步規範在草原上的採礦、礦產品加工等生產活動,防止和避免對草原植被、水源和河流的污染,依據《甘肅省草原條例》有關規定,將《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在草原上從事採礦、加工等生產活動的,應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其他有關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中應包括草原生態環境保護方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草原上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廢渣及其他有害污染物。”(八)為探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機制,推進我縣草原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甘肅省草原禁牧辦法》、《甘肅省草畜平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多年探索實踐的經驗,將《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自治縣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實行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及建設人工草地的,依據國家政策,應給予補助和獎勵。自治縣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草原禁牧區的監管工作,定期對草畜平衡草原區的載畜量進行核查,防止超載過牧,維護草畜平衡。”(九)為強化行政執法,規範執法行為,結合我縣草原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實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條例》三十六條中對採集重點保護的草原野生植物、污染草原環境、超載過牧和代放縣外牲畜等方面作出了行政處罰的規定。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省十二屆人大民族僑務委員會於2014年5月7日舉行第六次會議,對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條例(修訂)》(以下簡稱《草原條例》)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一、《草原條例》的修訂具有法律依據和現實必要性。《草原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草原實際情況修訂的。現行條例於1995年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施行,1999年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修正。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對維護草原生態平衡,依法加強草原保護管理髮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修訂和《甘肅省草原條例》的頒布施行,現行條例中部分條款已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不相適應。同時,近幾年肅南縣出現了草原超載過牧、亂墾亂挖、草原監管難度增大、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等現象。為了切實保障法制統一,保證上位法在肅南縣的正確貫徹實施,有效保護肅南縣草原資源,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十分重要和必要。二、《草原條例》的修訂過程符合立法程式。《草原條例》修訂工作從2006年開始,分別經過了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審,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二審,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三審。2013年,省人大民族僑務委員會提前介入,向省發改委、省農牧廳、省國土資源廳等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提出反饋意見,指導修訂工作。自治縣在認真研究反饋意見後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2014年3月15日,自治縣第十七屆人代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草原條例》並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三、省人大民族僑務委員會經過審查認為,《草原條例》沒有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沒有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修訂後的《草原條例》突出了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的民族和地區特點,對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資源,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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