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認真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定》是一部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3月1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認真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定
- 發布單位:82601
- 發布日期:1982-03-14
- 生效日期:1982-03-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3-14
【生效日期】1982-03-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認真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定
(1982年3月14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準備工作的情況匯報。會議認為,各級領導和廣大幹部民眾,對開展義務植樹運動的深遠意義都有了比較明確的認識,一個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熱潮正在興起。為了把這個運動扎紮實實地開展下去,特決定如下:
一、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是綠化祖國,治理山河、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振興中華、造福子孫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特別在我們乾旱多災的甘肅具有更加深遠的意義。全省廣大幹部和各族人民要立即行動起來,為綠化祖國獻計獻策,貢獻力量,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廣泛宣傳,制訂具體規劃,組織實施。
二、全民義務植樹是法定的公益性勞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凡年滿十一歲以上的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要因地制宜地完成規定的義務植樹任務,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它綠化任務。對義務植樹,有
關部門要定期檢查。對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表彰或獎勵;對無故不履行義務的成年公民,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或收繳一定綠化費。
三、要堅持科學種樹,講求經濟效果,做到保栽保活。對盜伐樹木、毀壞林木的,要堅持依照《森林法》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省人民政府要制訂有關全民義務植樹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
五、義務植樹要以堅韌不拔的精神,堅持不懈,年年歲歲、世世代代的搞下去。全省各族人民和廣大幹部,都要積極投身於義務植樹運動中,爭當綠化先鋒。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親自動手,紮實工作,為改變甘肅面貌,為綠化祖國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