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82-03-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1982年3月11日黑政發〔1982〕38號檔案)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全國五屆人大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成立省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全省義務植樹運動。辦公室設在省政府辦公廳。下設綜合組;城市組;農村組;部隊組。綜合組負責協調和綜合事宜;城市組負責處理城市和縣鎮的綠化工作;農村組負責農村社隊、和農村各行各業的綠化工作;部隊組負責省軍區和駐軍部隊的義務植樹事宜。林業總局和農場總局各成立一個綠化委員會,工作計畫納入農村組。
各地、市、縣和較大的機關、團體、學校、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均成立綠化委員會,並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綠化委員會的領導;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義務植樹和整個造林綠化工作。同時建立獎懲制度和經常性的工作制度,定期督促檢查。
二、廣泛深入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宣傳教育。各地要通過報紙、電台、電視、文藝等各種形式,大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的宣傳活動。宣傳《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宣傳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宣傳開展義務植樹對加速綠化祖國、治理河山、水土保持、保障農業高產穩產、改善環境、有益於當代,造福於子孫的偉大意義;宣傳義務植樹是開展“五講四美”活動,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使每個公民都樹立起參加義務植樹運動的光榮感和責任感,為綠化黑龍江大地,振興中華做出應有貢獻。要及時宣傳先進典型,交流經驗,推動全省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
三、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都要承擔義務植樹任務,每人每年植樹三到五棵,包栽包活;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栽花、種草、整地、撫育管理等其它綠化任務。在老弱病殘適齡公民中,提倡通過獻計、獻策等各種可能的方式,積極支持義務植樹。
凡承擔義務植樹的公民,各單位都要據實統計並上報當地綠化委員會,作為分配具體任務的依據。義務植樹任務由當地綠化委員會下達各單位。在分配任務時要因地因人制宜,靈活安排。可以按單位劃分責任地段,承擔整地、育苗、栽植和管護任務;也可以按相應勞動量分配承擔造林綠化的某一單項或幾個單項任務。任務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幾年。各項任務都要建立責任制,限期完成。
四、義務植樹勞動範圍,限於在本市、本縣內,營造國有林和集體林。城市要首先做好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公園、市內空閒地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場所以及郊區的綠化。農村要儘快搞好“四旁”綠化和農田防護林建設。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要大力植樹、種草、栽花,美化駐地和居民區。交通、鐵路、水利、煤礦、農場要搞好公路、鐵路、水庫、渠道、礦山、場區的綠化。人民解放軍要按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3號檔案的要求,搞好植樹造林。
各地、市、縣都要分別抓好義務植樹的重點。省確定哈爾濱市、海倫縣、拜泉縣為省的重點,各地區要確定兩三個市縣,各市縣要確定兩三個城鎮和農村人民公社為重點,以便總結經驗,以點帶面。
五、在義務植樹運動中,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國家現在經營這些土地的單位所有;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地塊,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單位所有。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集體單位所有。如果另有協定或契約的,按協定或契約辦理。對林權所有單位,由市縣人民政府發給證書,保障其合法權益,林權歸誰所有,苗木就由誰負責供應。
六、搞好育苗是義務植樹的關鍵。各地要努力辦好現有國營苗圃和集體苗圃,並安排必需數量的土地和專業人員,擴建和新建育苗基地。本著“四捨得”(勞力、資金、土地、糞肥)的要求,廣泛開展縣、社、大隊、生產隊四級育苗,鼓勵社員個人育苗,各行各業都來育苗,要儘快實現平原農區每個生產隊育苗二十至三十畝和山區半山區按需要育足苗木的要求。缺苗的城鎮、廠礦、企業單位,凡有條件的都要積極自辦苗圃,城鎮要根據園林綠化規劃和義務植樹的需要,安排育苗計畫,實現苗木自給。沒有條件自辦苗圃的,可與農村社隊簽訂苗木供需契約,以便有計畫育苗,解決義務植樹的需要。無論國營或集體苗圃,都要培育良種壯苗,確保造林綠化質量。
七、植樹造林,要講科學,注重實效。植樹要以成活、成林為標準。各地要認真做好技術培訓,普及林業科學知識和栽植技術。要提前搞好規劃設計,確定林種、樹種,嚴格按技術規程辦事,造林後要及時檢查驗收。要保證質量,扎紮實實地搞好義務植樹,杜絕形式主義,不搞大哄大嗡。真正做到因地制宜,適地適樹,採用良種壯苗,精心栽植,栽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一片。
八、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也是全民護林運動。對義務栽植的樹木和現有的林木,必須加強培育和管護。全省每個公民都要養成自覺地愛護祖國一樹一木,一草一花的美德。林木所有單位和承擔管護義務的單位,要因地制宜地組織林場、專業隊或確定專人負責管護。建立責任制,做到責任到人,護林到棵。要嚴肅法制和紀律。各地、各單位都要訂立愛林、護林、護草、護花公約或守則。人人遵守、互相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破壞林木,採伐更新,必須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經林業或園林部門批准。城市綠地要嚴加保護,不得侵占破壞。城市中的樹木,不論是否權屬單位,都不能隨意砍伐;如需更新、間伐、修剪,必須經園林部門批准。違者給予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九、義務植樹所需經費,要堅持自力更生勤儉節約的原則。苗木費、管護費,一般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解決。有的單位因綠化任務大,資金困難,確實無力承擔全部費用的,按單位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酌情解決。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所需交通等費用,由參加單位自理。
十、各級綠化委員會,對義務植樹,每年都要進行一次檢查評比,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省政府決定,將義務植樹列為全省“綠化獎”活動內容。省綠化委員會每兩、三年組織一次全省性的評比。對連續幾年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授予獎旗、獎狀、獎章和發給獎金。對一個地方來說,完成了義務植樹任務,但整個造林綠化工作沒有做好,不能給予表揚和獎勵。任何單位無故不履行沒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綠化委員會要追究其領導責任,通報批評,並罰交綠化費。個人無故不履行或沒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補栽或罰綠化費。
十一、各級林業、城建等部門,要抓好義務植樹的具體業務工作。基層組織不健全的應當充實和加強,技術力量不足的要調整配備。要及時將義務植樹綠化情況,向省綠化委員會報告。
十二、義務植樹運動是整個造林綠化的組成部門。各地開展義務植樹運動時,必須同整個造林綠化工作結合起來。既要做好義務植樹,又要完成造林綠化計畫。做到統籌兼顧、全面安排,防止顧此失彼。要把國營造林、社隊集體造林、合作造林、社員個人造林和民眾義務植樹等結合起來,促進全省造林綠化的發展。
十三、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參加義務植樹,並領導好義務植樹運動。地、市、縣綠化委員會,要經常統計各級領導幹部參加義務植樹的情況,每年一次上報省綠化委員會。做得好的要通報表揚,差的要批評。
十四、各地、市、縣綠化委員會,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本地的義務植樹工作,做若干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