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全民義務植樹的獎懲暫行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8月2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務植樹的獎懲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2-08-2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8-24
【生效日期】1982-08-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分別給予“義務植樹先進單位”、“義務植樹模範”的光榮稱號,並視其成績大小,給以適當的物質獎勵。
(1)領導帶頭植樹,充分發動民眾,應承擔義務植樹的公民都參加了植樹運動,超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並完成年度林業生產計畫的單位;
(2)認真完成育苗任務,骨幹苗圃經營管理的好,機關、廠礦、部隊、學校以及個人,利用房前屋後和一切閒散土地,建立育苗基地,為植樹造林提供良種壯苗、大苗,成績顯著者;
(3)堅持科學栽樹管樹,及時除草鬆土,施肥澆水,防病滅蟲,植樹成活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保存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樹木生長健壯的單位或個人;
(4)認真管護義務栽植的樹木和現有林木,檢舉揭發毀壞樹木的行為,保護綠化成果成績突出者;
(5)積極開展植樹造林的宣傳活動,獻計獻策,通過各種方式,支持義務植樹成績優異者。
(1)對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或沒有如數完成任務的單位,要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也應給予罰款;
(2)年滿十八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任務,或沒有如數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以及對義務植樹達不到包栽包活標準的個人,所在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在當年(或翌年)植樹季節補栽,直至成活;
(3)對毀傷樹木花草,如攀折花、枝、果,刮刻樹皮,牲畜啃踏,車輛撞傷,樹下燒火者,要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樹木嚴重損傷和死亡者,應處以罰款,並按“毀一栽三”的原則,到指定地點,自備苗木補栽,保證成活。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