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全民義務植樹的獎懲暫行辦法

《山西省政府關於全民義務植樹的獎懲暫行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8月2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務植樹的獎懲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2-08-24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8-24
【生效日期】1982-08-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全民義務植樹的獎懲暫行辦法
(1982年8月24日晉政發〔1982〕111號)
為了貫徹執行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加快綠化步伐,表彰先進,批評、處罰不履行義務植樹任務者,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是積極完成各級綠化委員會下達的義務植樹、造林、育苗、種花、種草、整地和管護樹木等綠化任務和年度造林等各項計畫,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或獎勵。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分別給予“義務植樹先進單位”、“義務植樹模範”的光榮稱號,並視其成績大小,給以適當的物質獎勵。
(1)領導帶頭植樹,充分發動民眾,應承擔義務植樹的公民都參加了植樹運動,超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並完成年度林業生產計畫的單位;
(2)認真完成育苗任務,骨幹苗圃經營管理的好,機關、廠礦、部隊、學校以及個人,利用房前屋後和一切閒散土地,建立育苗基地,為植樹造林提供良種壯苗、大苗,成績顯著者;
(3)堅持科學栽樹管樹,及時除草鬆土,施肥澆水,防病滅蟲,植樹成活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保存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樹木生長健壯的單位或個人;
(4)認真管護義務栽植的樹木和現有林木,檢舉揭發毀壞樹木的行為,保護綠化成果成績突出者;
(5)積極開展植樹造林的宣傳活動,獻計獻策,通過各種方式,支持義務植樹成績優異者。
二、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和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以及毀壞樹木、花草者,要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和罰款。
(1)對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或沒有如數完成任務的單位,要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也應給予罰款;
(2)年滿十八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任務,或沒有如數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以及對義務植樹達不到包栽包活標準的個人,所在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在當年(或翌年)植樹季節補栽,直至成活;
(3)對毀傷樹木花草,如攀折花、枝、果,刮刻樹皮,牲畜啃踏,車輛撞傷,樹下燒火者,要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樹木嚴重損傷和死亡者,應處以罰款,並按“毀一栽三”的原則,到指定地點,自備苗木補栽,保證成活。
三、各地、市、縣綠化委員會要發動民眾,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由民眾自己制訂愛林護樹的鄉規民約,互相監督,違者按鄉規民約處罰。
四、各級綠化委員會要於每年秋季,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上一年義務植樹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總結評比。對於植樹造林先進單位和模範個人,各縣、市每年獎勵一次,省每三年表彰一次。
五、義務植樹的獎勵資金和其它經費,由各級綠化委員會做出預算,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各級綠化委員會掌握使用。
六、收繳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的綠化費,由當地銀行按照同級綠化委員會檢查驗收後的通知單,屬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從職工福利或職工補貼費中扣留;屬廠礦企業,從企業留成中扣留;屬社隊集體,從公益金中扣留,繳同級財政部門。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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